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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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并非法律上的权益 , 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 。所以 , “青春损失”的范围很难界定 。因此 , 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 , 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 侵害民事权益 ,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两个人分手了要青春损失费和合法吗现在两个人恋爱和分手都是比较普通的事 , 但分手时有些事却会让人挠头 , 比如提出分手补偿 。1、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 ,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 。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 , 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 , 因此 , 有必要进行分割 。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 , 法院是会支持的 。2、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 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 ,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 , 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 , 从法律层面上讲 ,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 , 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 , 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 , 破坏他人家庭 , 而后索要分手费的 , 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 , 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 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 , 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 , 也就是说 , 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 , 是无效的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 , 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 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 , 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判断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 ,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 但是 , 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 , 都属于私下的约定 , 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 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因此 , 恋爱还是要彼此尊重 , 且行且珍惜 。
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分手后不能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上看 , 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两个人分手了要青春损失费和合法吗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 , 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 , 而男女结婚之前 , 往往是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的 , 而男女朋友之间分的的情形是非常多的 , 那么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可依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
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
首先 ,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 , 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 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反之 , 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有关司法解释 , 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 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 , 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 , 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 , 在这样的前提下 , 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 , 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另外 , 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 , 双方都有损失 , 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而不是对方造成的 , 因此 , 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
当然 , 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 , 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 , 都是可以的 , 法律并不禁止 。
在婚姻家庭中 , 只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分手后能否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 男女双方分手之后 , 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但双方协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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