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哪一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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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礼刑在西周时期 。
刑法思想是指导立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础 。司法效果是产生刑法思想的实践源泉 。中华民族从封建王朝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刑法思想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再到新中国成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直至近年来国家实行的“宽严相济以及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它们既一脉相承,又发展创新 。其宗旨在于注重教化挽救,打击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 。以此为指导思想,则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反之,重典治乱,虽救弊一时,但衰败亦促 。
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什么时候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西周时期时期 。
德主刑辅是西周时期,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 。刑法思想是指导立法和司法的理论基础 。司法效果是产生刑法思想的实践源泉 。宗旨在于注重教化挽救,打击极少数,争取大多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加和谐因素 。
以此为指导思想,则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反之,重典治乱,虽救弊一时,但衰败亦促 。“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 。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 。
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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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思想:
第一,执政者应该以采取符合民众利益的政策措施来争取民众拥护支持,此为主,以迫不得已采取的法律等强制性措施来强迫服从、实现控制,此为辅;
第二,在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执政者应该认识到,道德是一种在治国理政中比法律更为基础、更为有效、更能反映人民意志、更能反映客观规律的社会规范,法律必须以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为根本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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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社会基本道德要求的具体化、规则化、制度化为基本内容,必须以社会基本道德的弘扬为实施的基本保障,在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过程中,都不应允许与社会基本道德明显相冲突的情况 。
西汉实行什么样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制度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
黄 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 。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 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 。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 。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 的恢复和发展 。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 。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 。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 。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 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 。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
德主刑辅是哪个朝代的立法思想汉朝初的统治者亲历了强盛秦王朝的暴兴暴亡,对法家思想进行反思,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对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借鉴 。经过了七十多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
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主张得到了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肯定,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因此,“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确立于汉武帝时期 。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哪一个朝代,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于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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