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1、内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解释:在劳动关系中 ,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 ,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 , 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 , 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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