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
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 , 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 , 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 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
3、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 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 。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 , 又不履行自己义务 , 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
【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当事人互负债务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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