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去世前,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


四川乐山,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去世前,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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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去世前,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


四川乐山 , 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 , 去世前 , 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 。 沈大爷去世后 , 范某去取钱时 , 银行却以遗嘱不符合标准为由 , 拒绝支付 , 无奈之下 , 范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院 。




沈大爷在银行一共存了226694元 。 两年前 , 沈大爷病重 , 他深知自己时日无多 , 便立了一份遗嘱 , 内容为:本人目前无配偶、父母、无子女、兄妹姐妹 , 因本人目前年事已高 , 以防出现意外 , 立遗嘱如下:一、本人因生前一直由侄女照顾生活起居 , 本人自愿将全部遗产交由范某继承 , 其他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 二、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 , 我在世时由范某保管、使用 , 去世后如有剩余 , 全部由范某继承 。 三、我的生、养、死、葬全部由范某负责 。



四、我去世后社保机构发放的抚恤金及安葬费等由范某负责领取 , 领取后由范某个人负责支配 。 五、本遗嘱系我真实意思表达 , 敬老院院长万某念给我听 , 我亲自签名 。 六、本遗嘱壹式壹份 , 自我去世时生效 。 立遗嘱人:沈大爷 , 见证人:万某、王某、袁某 , 日期:2020年12月24日 。 不久后 , 沈大爷永远离开了人世 , 范某处理完沈大爷的丧葬事宜后 , 去银行取钱时 ,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范某 , 案涉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 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范某是唯一的继承人 , 遂拒绝付款 。 范某一脸懵圈 , 取不到钱后 , 她就将银行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该笔存款 。

【四川乐山,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去世前,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1、《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该规定要求打印遗嘱的内容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 , 也可以由遗嘱人表述遗嘱内容 , 他人代为编辑、打印 。

本案案涉《遗嘱》由范某表述遗嘱内容 , 打印店的人员编辑、打印 , 然后由范某带回敬老院 , 显然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

同时 ,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立遗嘱人“沈大爷”的签名和手印是否系其本人所为 , 故案涉遗嘱为无效遗嘱 。

2、《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 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第1127条的规定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1128条规定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经一审法院核实 , 沈大爷还有一名亲妹妹 , 其亲妹妹并不清楚上述情况 , 这与《遗嘱》第一条“其他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的表述相矛盾 。 但庭审中 , 范某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系死者沈某的唯一继承人得证据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驳回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3、一审过后 , 范某不服判决结果 , 又将银行告上二审法院 。 范某的上诉理由有三:

第一 , 遗嘱是在沈大爷的授意下由范某打印的 , 且打印后带回养老院 , 由万某念给了沈大爷听 , 并由沈大爷表示了确认 , 遗嘱的签字和捺印也符合法定见证人的条件 。 遗嘱虽有瑕疵 , 但不影响遗嘱的核心内容及死者的核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第二 , 范某长期照顾沈大爷 , 已尽到孝道 。

第三 , 一审判决同时否定了范某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 导致范某无其他救济途径 , 沈某的财产只能作为无主财产充公 , 这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违背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范某是否应基于对沈大爷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 取得沈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 , 根据证人万某的陈述 , 可以反映出沈大爷对遗嘱亲自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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