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沈大爷在银行存了22万余元,去世前,沈大爷立遗嘱将该笔财产赠送给其侄女范某( 二 )



其次 , 该遗嘱虽然并非由立遗嘱人沈大爷亲自打印 , 存在瑕疵 , 但沈大爷在立遗嘱时已经卧床无法外出自行打印遗嘱 , 故在遗嘱文本打印完毕后 , 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万某将遗嘱内容宣读给沈大爷听 , 沈大爷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 , 确认该遗嘱 。

该遗嘱内容和一审法院对遗嘱见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内容亦能够相互印证 , 足以认定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沈大爷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 该遗嘱合法有效 。

另外 , 从范某提交的经社区确认的情况说明、沈某生前居住的敬老院出具的证明、请假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丧葬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明沈某无子女无父母 , 生前由其具有亲缘关系的侄女范某负责赡养、去世后由范某负责丧葬事宜 。

由此可以看出 , 范某与沈某构成了事实上的供养关系 , 该情形也与《遗嘱》载明的情况一致 , 故由范某依据《遗嘱》继承沈某的财产符合社会风俗习惯 , 也与公平正义的善良风俗相一致 , 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综上 , 二审法院认为 , 范某提交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 其应当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沈大爷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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