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赖先生结识了一女子,两人聊的很投缘


浙江,杭州。赖先生结识了一女子,两人聊的很投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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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赖先生结识了一女子,两人聊的很投缘


浙江 , 杭州 。 赖先生结识了一女子 , 两人聊的很投缘 , 女子邀请赖先生到咖啡厅喝下午茶 , 花了赖先生2000多元 , 事后赖先生越想越不对劲 , 于是求助调解员 。



有一天 , 一个女子主动向赖先生打招呼 , 赖先生本来就闲着无聊 , 正愁没有人聊天 , 又见对方自称是女子 , 于是就通过了 。

两人成为好友后 , 女子非常主动的找话题和赖先生聊天 。 两人越聊越愉快 , 后来女子邀请赖先生一起出来散散步 , 而作为单身的赖先生以为自己的桃花运要来临了 , 想都不想直接答应了女子的邀请 。



两人聊了大概两个小时 , 女子说自己非常无聊 , 提议一起出来转转 。 可赖先生对周边不是很熟悉 , 根本不知道有什么好的地方可以去的 , 建议女子选一个地方 , 两人到那里碰头 , 女子建议到一个咖啡店 。

赖先生觉得这个地方还行 , 消费不至于太高 。 两人就决定到这里碰头 , 在咖啡厅外碰头后 , 两人一起走进了咖啡店 , 赖先生点了一杯咖啡 , 女子点了一瓶酒和果盘 , 还有一些零食 , 一共花了478元 。

起初小赖觉得有点不对劲 , 就这么几样东西就将近500元 , 觉得这咖啡店消费还是挺高的 , 面对如此漂亮的女子不好意思开口 , 于是咬咬牙忍住了 。







本以为消费了这些东西就可以了 , 没有想到女子的酒量非常好 , 喝酒非常的快 , 赖先生的咖啡都没有喝完 , 女子的一瓶酒都已经喝完了 。

随后 , 女子表示这里的酒挺好喝的 , 自己还没有喝够 , 想尝尝其他的酒 , 询问赖先生能不能多帮自己买两瓶 , 得到同意后 , 女子就点了一瓶698元的酒 , 这时候的赖先生觉得非常舍不得 。

但是为了能和女子多待一会 , 也就变得大方了 。 这一次女子喝酒依然喝很快 , 一瓶酒只用几分钟就喝完了 , 赖先生心想这回应该喝够了吧 。

没有想到 , 女子再次提出再要一瓶酒 , 赖先生当时只觉得她是好酒 , 没有多想也同意了 , 这一次女子直接点了一瓶更贵的 , 998元一瓶的 , 这一瓶酒6杯女子也只是用了10分钟就喝完 。

喝了三瓶酒, 女子明显是喝够了 , 在咖啡店也就是待了不到40分钟 , 女子就提议到外面走走 。 赖先生也是很高兴 , 于是跟着女子走出店门 。

刚出去没有多久 , 女子就说自己要领一个包裹 , 要求赖先生等她一下 。 而赖先生想着取个包裹不用多久 , 于是就在路旁等女子 。

可是这一次 , 女子一去不复返了 , 赖先生回想起女子的行为觉得她是酒托 , 自己被骗了 。

于是联系上女子质问她是不是托 , 但是女子没有反驳 , 这让赖先生更加确信自己被骗了 。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 , 也为了给其他人提个醒 , 赖先生求助了调解员曝光女子的行为 。

如果真如赖先生所说 , 女子是酒托 , 那么该如何定性女子的行为呢?

1.赖先生认定女子是酒托 , 也只是凭自己的感觉猜测 , 如果要证实自己所说的是对的 , 还需要拿出证据来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谁主张谁举证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也就是说 , 赖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 , 要拿出证据来 , 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己被欺骗 。

2.如果一旦赖先生拿出证据 , 证明女子是酒托 , 那么女子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 , 属于诈骗 。

酒托也是为了骗取财物 , 以交朋友等欺诈方式骗得当事人消费的人 , 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如果金额较大的 , 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因此 , 如果女子诈骗的金额达到立案标准 , 将会接受刑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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