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

【江西南昌,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

江西南昌,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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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


江西南昌 , 一女子去塞浦路斯旅游时 , 发现银行卡在马来西亚被盗刷28.5万元 , 为了固定证据 , 她刷卡买了一份哈鲁米奶酪 , 随后故意输错密码将卡冻结 , 并把实情告知发卡行 , 等候回国处理 。 但事后该行却拒绝理赔 , 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


张女士自从事业有成后 , 总会邀请三五好友一起看山、看海、看世界 , 无论走到哪 , 她都会被当地的风土人情、旎崎风光以及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所触动 。

在欣赏美景的同时 , 也时常出国旅行 , 东南亚、北美洲、太平洋岛国 , 甚至连热带雨林刚果都曾经留下过她的身影 。

多年前 , 为了方便旅行和日常所需 , 她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 只要是外出都是这张卡伴随着她的左右 , 从来都是卡不离身 , 身不离卡 。

这天 , 张女士在塞浦路斯办理入住时 , 发现卡余额不足 , 为了获取真相 , 她打开了网银 , 本该有30万左右的余额 , 可现在却剩下了860块钱 。




仔细查看流水后发现 , 在之前的十几个小时 , 这张卡发生了13笔数额不等的交易 , 共计28.5万元 , 她突然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 , 卡被盗刷了!

为了尽快固定证据 , 她刷卡128元买了一份哈鲁米奶酪 , 拿到小票后 , 又在自助设备上连续输错密码将卡冻结 , 并把自己遇到的情况如实进行了说明 。

回国后 , 便到发卡行协商相关事宜 , 经该行查询后得知 , 所有被盗刷的存款均被他人通过自助设备和付费业务实现的 , 13笔交易都发生在马来西亚境内 。

尽管如此 , 该行还是认为 , 张女士密码泄露才是导致被盗刷的原因 , 在双方协商未果后 , 她决定讨个说法 。

该案属于民事诉讼 ,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张女士需要证明发卡行存在过错并导致其损失 , 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

张女士提交了她的理由:

1、根据该行提供的流水显示 , 事发凌晨1:53分至3:06分 , 她的储蓄卡被他人异地消费13笔 , 共计28.5万元 , 消费地点均在马来西亚境内 。

2、事发当日 , 她发现储蓄卡被盗刷后 , 立即在塞浦路斯刷卡128元购买了一份奶酪 , 以此证明未出现人卡分离 。

3、案发时 , 她正在塞浦路斯旅行 , 有住宿单据、购物小票和往返机票以及通讯记录加以佐证 。


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综上 , 她与该行是储蓄合同关系 , 在人卡未分离的情况下 , 且在远隔万里的马来西亚被盗刷存款 , 显然是该行的设备或是技术出现了问题 。 所以 , 该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

对于张女士提出的理由 , 对方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 , 案涉的储蓄卡消费地点在马来西亚 , 根据卡片的消费记录 , 张女士在此之前曾经去过马来西亚 , 并且在该国有过9次消费记录 , 存在密码泄露的风险 。

其次 , 本行的交易规则是凭卡和密码双重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消费 ,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 , 均视为持卡人所为 , 持卡人负有保管密码的义务 , 否则就要承担过失责任 。

再者 , 从塞浦路斯到马来西亚的飞行时长约10小时 , 根据该卡在马来西亚的最后一笔消费时间 , 和张女士在塞浦路斯消费128元的时间相差12个小时 , 这个时间完全可以飞行于两地 。

综上所述 , 该行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 故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诉求 。

一审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 , 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 发卡行有责任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 ,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二、张女士有证据证明 , 在卡片消费期间没有出现人卡分离的情况 , 并积极采取挂失和冻结 , 举证责任由此转移到发卡行一方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第9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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