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42岁的蒋大姐让情人陈某陪同去见客户,结果由于陈某表现不好( 二 )



但 , 不管他如何悔恨自责 , 最为成年人的他 , 犯下了如此滔天罪恶 , 等待他的毕竟是法律的严惩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那对于陈某这样的行为 , 该如何量刑呢?会不会判死刑呢?

一、陈某虽然没有杀死蒋大姐和其儿子 , 但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

刑法规定 , 不管以何种理由 , 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 , 据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

注意 , 故意杀人罪 , 是行为犯 。 只要实施了杀人的故意 , 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均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 。

显然 , 陈某在捅了蒋大姐后 , 只是误以为死亡才停止侵害的 , 这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 系杀人未遂 。

而在杀害蒋大姐的儿子时 , 他是出于一死百了的态度 , 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太多的 , 显然也属于故意杀人 。

二、根据主客观一直的原则 , 陈某的行为造成了蒋大姐女儿死亡结果的发生 , 这毋庸置疑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

综上 , 陈某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 , 最终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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