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秦女士点680元烧烤,烧烤在店里被偷,老板让其承担340元


杭州秦女士点680元烧烤,烧烤在店里被偷,老板让其承担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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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秦女士点680元烧烤,烧烤在店里被偷,老板让其承担340元


浙江 ,杭州 。 秦女士在某店点了680元的烧烤 , 后店主发现烧烤被人取走 , 于是联系秦女士要求其申请退款 , 没有想到等秦女士申请退款后 , 店长却拒绝了她的请求 , 并且要求秦女士对取走的烧烤承担一半的责任340元 , 这让秦女士很是气愤 。

秦女士是一名主播 , 事发当天 , 他们公司加班加点的直播 , 员工加上顾客一共10多个人 , 看到大家这么辛苦, 秦女士就想着请大家吃点东西 , 就在某烧烤店点了680元的烧烤 。
直到付款20多分钟了 , 自己点的餐还显示送餐员正在取餐中 , 自己这边的工作马上就要结束了 , 再不送过来大家都要走了 , 这餐点得就没有意义了 。
正在秦女士着急等烧烤来的时候 , 烧烤店主打来了电话 , 告诉秦女士她点的烧烤被人偷了 , 要求秦女士申请退款 , 秦女士当时很生气 , 因为这个是为顾客点的餐 , 但同时也考虑店家不容易 , 就没有再追究 , 按照店家的要求申请退款 。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 没有想到秦女士申请退款没有多久 , 店家却拒绝了 。 秦女士实在无法理解店家的做法 , 要求顾客申请退款又拒绝 。
后来才了解到 , 店家接到秦女士的点餐后立即把做好的烧烤放在保温箱 , 一会儿送餐员就把烧烤取走了 。 可过了一段时间, 又有另外一个送餐员来取烧烤 , 经过沟通才发现 , 之前的送餐员取错了餐 , 于是店家才要求秦女士申请退款 。

但同时叫店员问一下周围店家是否有相同的点餐 , 后来发现隔壁家确实是有一份35号的餐没有送餐员取 , 发现是送餐员把顾客点的餐搞混了 , 于是电话联系拿走烧烤的送餐员 , 他已经走到半路 , 接到电话赶紧往回赶 。
送餐员表示自己刚入职不久 , 怪当时太着急 没有仔细核对信息就慌忙送餐 。 而烧烤店主此刻觉得送餐员取餐时 , 自己明明问过几次是不是他家的烧烤 , 送餐员表示是这家的35号 。店主觉得已经向送餐员核对信息了 , 这完全是他的失误导致的 , 因此店主觉得没有必要白白损失680元的损失 , 表示和自己无关 , 才拒绝了秦女士的退款申请 。
而秦女士这边收到退款被拒绝 , 就把事情反映给了平台 , 而此时送餐员也联系上秦女士 , 询问烧烤送往哪里 , 但由于这烧烤兜兜转转已经过去两个多小时了 , 秦女士早就下班 , 表示烧烤不要了 , 但是送餐员执意要送 , 问不到秦女士家里的地址 , 就按照之前点餐地址送到了公司 。
但当时已经很晚了 , 公司已经没有人了 , 而烧烤就这样放门口一夜 , 早就已经坏掉不能吃了 , 但是平台收到秦女士反映后表示 , 烧烤已经送到 , 那么这680元的损失送餐员和秦女士各付一半340元 。

而秦女士认为送餐员联系上她时 , 离点餐的时候已经两个多小时 , 烧烤已经不能吃了 。 而且当时自己和员工们都已经下班 , 这都是送餐员的责任 , 当时他要送来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了 , 是他非要送来 , 况且自己也没有收到也没有吃到 , 没有理由付一半的责任 , 于是寻求了帮助 。
秦女士点烧烤 , 由于送餐员取错餐 , 导致两个多小时才表示送货 , 而秦女士他们已经下班, 表示不需要烧烤了 , 但是送餐员执意送到公司 , 而因无人烧烤就这样过了一夜 , 680元的烧烤就这样损失了 , 平台却要求秦女士付340元的责任 , 那么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1.秦女士点餐 , 而平台接受了她的烧烤点餐送货服务 , 那么双方就形成合同关系 , 其就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 否则就是形成违约行为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对于没有时间指定的点餐 , 一般都是有时间规定 , 而秦女士的烧烤已经过去两个多小时才要送来 , 明显的是已经超过时间 , 送餐员已经形成违约 , 在这个事情上 , 秦女士是可以单方面解除服务关系 , 不需要烧烤了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四款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规定 , 该平台的送餐员因为取错餐 , 但是又没有在有效的时间内把烧烤送给秦女士 , 导致秦女士已经不再需要吃烧烤 , 不能实现自己当初点烧烤请客户和员工吃的目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秦女士是合理的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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