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通刺24名女学生胸部,变态男被判死刑,二审:有问题,要改判


3年通刺24名女学生胸部,变态男被判死刑,二审:有问题,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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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通刺24名女学生胸部,变态男被判死刑,二审:有问题,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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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是个变态!”男子雷某为了寻求感官刺激 , 在2006年至2009年的时间里 , 趁女学生上学之机 , 使用注射器、锥子、自制有倒钩的铁锐器等凶器刺伤24名中、小学女学生的胸部 , 其中1人被刺后当场死亡 , 2人被刺成轻伤 , 其他21名女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
据雷某自己交代 , 他起初觉得无聊 , 为求刺激就用在垃圾堆里捡来的注射器 , 寻找女学生刺她们胸部 , 刺了几次没被抓住就成了习惯 , 此后上瘾无法控制 。
雷某的变态行为给当地居民造成了严重恐慌 ,纷纷都不敢让女学生独自上学 。 雷某按捺不住 , 在最后一次通刺女学生后 , 雷某欲再次寻求刺激 , 结果被当场抓获 。
一审法院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雷某死刑 , 虽然雷某并未上诉 , 但二审法院却认定一审判决存在问题 , 对其进行改判 。 (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仪律
这个案件在当时是非常恶劣的 , 给当地百姓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恐慌 , 持续时间长、犯罪区域广 , 3年多的时间里 , 当地百姓都胆战心惊 , 直到最终雷某被抓获判死刑 , 当地人才放下心来 , 为一审判决拍手称快 , 但二审法院为何认为一审处理的有问题呢?
1、一审判决 , 大快人心!
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 , 雷某为了寻求变态的心理刺激 , 对不特定的中小学女学生 , 四处寻找侵害目标 , 故意用废弃的注射器、锥子、自制带钩的铁锐器等物刺伤女学生的胸部 , 作案时间长、地域广 , 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恐慌 , 危害公共安全 。 同时导致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 这种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应予严惩 。
【3年通刺24名女学生胸部,变态男被判死刑,二审:有问题,要改判】此外 , 虽然雷某提出精神疾病鉴定 , 但通过雷某家属等人的询问 , 身体、精神状况正常 , 没有家庭精神病史 , 雷某被抓后也没有表出现异常等情况 , 因此 , 法院最终认定雷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 判处死刑 。

2、百姓拍手称赞 , 二审为何改判?
一审判决后 , 雷某没有上诉 , 表明他是认可判决结果的 。 但是 , 我国法律规定 ,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有监督权力 , 下级法院作出死刑判决应当上报至上级法院进行复核 , 如果上级法院有异议 , 就应当发回重审 。
二审法院的意思是 , 雷某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 , 在多个乡镇多次用锐器刺伤女学生胸部 , 共作案24次 , 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 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其作案动机卑劣 , 作案时间长 , 危害地域广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作案动机极其卑劣 , 情节特别恶劣 , 社会危害性极大 , 应依法惩处 。
但是一审法院认定雷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是错误的 , 但是在事实认定和最终的量刑结果上没有问题 , 于是改判雷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最终判处死刑 。
刑法中讲究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刑相适应 , 因此 , 即便都是判处死刑 , 但也要正确的认定罪名 。

3、雷某变态心理 , 是否属于精神疾病?
对于像雷某这样的暴力性犯罪人 , 大多数情况下 , 都会主张自己有精神疾病 , 想要以此来获得减刑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 启动精神鉴定又不容易 , 法官不可能像专家一样作出认定 , 但是他可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和都对犯罪人的了解来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 。
雷某通刺的地方一般都在公路上方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 他也不选择在自己的乡镇作案 , 作案时要确定附近没有其他人才下手 。 原来作案所用的摩托车被偷后 , 其不敢报案 。 作案后被群众当场抓获前 , 当其意识到有被抓的危险是马上丢弃了作案用的自制铁锐器 。
雷某的妻子、姐夫、多名同村村民的证言证明:雷某身体、精神状况都很正常 , 为人老实、性格温和、内向 , 在村里人缘关系较好 。 这些都说明雷某作案头脑清醒 , 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 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属于变态人格 , 但不能属于精神病人 。

4、一人死亡 , 为何就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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