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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上卫生间被索赔近26万元!”广西南宁 , 小何晚上起床去卫生间方便 , 推门而入时恰巧发现正在洗澡的蒙某 , 蒙某认为小何在偷窥他 , 便要求小何和房东赔偿其近26万元!
事情经过:男子小何和女子蒙某同租在一层楼中 , 而两人所在的楼层仅有一个公共卫生间 , 供租户们洗漱 。 一天晚上 , 蒙某在公共卫生间内洗澡 , 怕被别人偷窥 , 所以就没有开灯 , 而正在这时小何到卫生间内进行方便 , 没有敲门便推门而入 。
小何推门进入卫生间顿时就把蒙某吓得尖叫了起来 , 小何听到声音连忙退出卫生间 。
当蒙某收拾好后 , 走出卫生间就对着小何一顿指责 , 说小何偷窥她 , 小何极力否认 , 见卫生间灯没有亮 , 以为没人就推门而入 , 两人因此发生纠纷 。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 , 房东黄某闻讯赶来 , 劝说两人私了此事 , 而蒙某却认为房东黄某偏袒小何 , 损害了其名誉权 , 于是便要求两人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 。
蒙某的索赔要求未果后 , 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 案由就是隐私权被侵害 , 要求小何和房东黄某两人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58210元 , 小何和房东黄某分别承担赔偿129105元 。
1、有网友表示 , 小何明显就是无心之失 , 况且就一瞬间连忙退了出去 , 蒙某却为此要求索赔有些过分 。
2、有的网友却说 , 女孩子的隐私的确需要保护 , 小何在进入卫生间之前应当先敲门 , 小何要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
3、还有网友认为 , 房东本来就是劝和的 , 蒙某要求房东赔偿毫无理由可言!
那么 , 在本案中 , 蒙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1、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该条虽然规定蒙某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 也就是说蒙某在洗澡时属于自己的私密活动 。 任何人不得侵扰 。 但是蒙某洗澡所使用的是公共卫生间 , 不属于蒙某的私人空间 , 其不上锁不开灯便开始洗澡 , 已经属于重大过失 , 小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厕所属于无心之失 , 没有主观故意 , 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
【小伙内急上卫生间撞见正在洗澡女邻居,被索赔近26万元,法院:驳回!】从两人的描述来看 , 案发时在晚上 , 蒙某未开灯洗澡就是为了防止别人偷窥 , 证明卫生间很暗 , 看不清东西 。 而小何推门就听到蒙某的尖叫 , 意识到有人连忙退出去 , 前后不过一瞬间 , 并无任何过错 , 该行为不构成侵犯蒙某的隐私权 。
2、蒙某要求房东黄某赔偿更是无稽之谈 , 黄某未对蒙某进行偷窥 , 也未言语上诋毁蒙某 , 黄某在本案中的角色就是劝和的一方 , 蒙某要求黄某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应支持 。
3、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该条规定的是被侵权人遭受严重精神侵害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本案中 , 小何的行为构不上侵犯隐私权 , 也没有对蒙某造成精神伤害 , 蒙某要求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
4、对于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 因蒙某不能举证证明小何和房东黄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 , 给其精神带来伤害 , 所以蒙某所谓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与本案无因果关系 , 不应支持!
所以 , 法院经审理最后驳回了蒙某的诉讼请求 , 而蒙某所交纳的诉讼费由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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