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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小子 , 你给我站到!” , 四川雅安 , 老张吃过晚饭 , 准备来儿子张先生的新房子里看看孙子结果却撞破了儿媳小沈的不轨之事 。
张先生是老张的儿子 , 是个货车运输司机 , 经常出门在外 , 妻子小沈一人在家 , 带着两个孙子 。 某日夜 , 吃过晚饭的老张闲来无事 , 准备来到儿子家看看孙子 , 却看到了男子林某在和儿媳小沈的不雅行为 。
老张的脑瓜子嗡就炸了 , 当场怒斥二人 , 还嚷嚷着要报警 , 同时要电话摇人 , 准备教训二人 。 小沈见状 , 立马上前准备拦住公公老张 。 二人撕扯之际 , 衣不遮体的林某提上裤子就跑 。 老张立马推开小沈就在后面追 , 林某害怕通过大路逃跑会被公之于众 , 就挑了一个小路逃跑 , 老张穷追不舍 , 结果在跑到一个河塘旁边时 , 由于天黑路滑 , 老张一个踉跄 , 滑入河中 , 由于老张并不会游泳 , 最终溺亡了 。 张先生听到父亲意外的消息 , 气不打一处来 , 第一时间报了警 , 说林某这是谋杀 , 故意把父亲引入天黑路滑的河塘旁边 , 令其失足跌入河中 , 应当涉嫌故意杀人罪 。 同时 , 从民事角度讲 , 林某侵害了父亲的生命健康权 , 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 , 总共经济损失56万余元 。
1.奸生人命赌成贼 。 好好的日子不好好过 , 作!说的就是小沈这种人 。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 , 小沈不是造成老张死亡的直接原因 , 但估计这一辈子她也会背负着身边人对她的指控 , 这是情感上的控诉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 , 林某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2.林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呢?必须承认 , 案发当时 , 林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快速从小沈家中逃脱 , 也为了避免走大路被更多人撞见自己的丑事 , 因此走了小路 。 换句话说 , 林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杀害老张的目的 , 因此林某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即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林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过失致人死亡罪 , 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失 , 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 主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但是请注意 , 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行为人具有疏忽大意之人死亡的主观认识 , 或者行为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他人死亡 。
具体到本案来说 ,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 林某能够预见到 , 通过小路逃跑可以导致老张溺亡在河塘之中 , 基于刑法定罪原则“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排除合理怀疑” , 林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3.既然不构成刑事犯罪 , 是否民事责任也可以不用承担呢?张先生主张民事赔偿需要基于侵权原则 。 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分别为:1) , 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 , 有损害结果发生;3) , 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具体到本案来说 , 林某跑到小沈家里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 , 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 属于过错行为 , 因为林某逃跑 , 老张在后面追 , 导致老张失足落入河中溺亡 , 林某的先行行为与老张溺亡存在前后因果关系 , 因此 , 林某的侵权责任是成立的 。
【四川雅安,老张想去儿子新房子里看看孙子,却撞破儿媳的不轨之事】不过话说回来 , 虽然老张年龄大了 , 属于老年人 , 但是其也是法律上定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自己在河塘边走时 , 应当尤其“注意” , 因此 , 老张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负主要责任 。 就这样 , 张先生索赔这件事 , 法院最终判定老张自己承担80%的责任 , 林某承担20%的责任 。 最后 , 民法典规定 ,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 对于丈夫张先生 , 小沈本就应该好好珍惜 , 以诚相待 。 想象一下 , 勤劳的张先生出门在外 , 努力挣钱给自己花 , 住新房子过好日子 , 小沈自己却与林某乱搞 , 经过此事 , 小沈的好日子估计也是到头了 。 对此 , 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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