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地,一女子刚从市场上买来一条新鲜鱼


河北某地,一女子刚从市场上买来一条新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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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地,一女子刚从市场上买来一条新鲜鱼


“太吓人了 , 谁还敢吃!”河北某地 , 一女子刚从市场上买来一条新鲜鱼 , 正在改刀准备将鱼下锅时 , 却发现了令人头皮发麻且恶心的事情 。 原来 , 鱼肉里面有多处白色脓液 , 女子用力一挤就出现白色浓水 , 吓得女子不敢食用 。

根据女子描述的情况及视频的内容 , 有网友称 , 女子买的这条鱼应该患有诺卡氏病 。



这种病的主要特征就是内脏有肉眼可见的白色结节 , 还会在体表皮下形成脓疮 , 划破时有白色或淡红色脓液 。 如果病情进一步发展 , 这条鱼会体表溃烂出血 。

视频中 , 女子只是将事情分享出来 , 希望大家大鱼的时候提高警惕 , 购买及食用之前注意检查 , 免得误食有病的鱼肉 。

视频发布后 , 有不少网友被鱼的现状而惊吓到 。 就因为这条鱼问题如此之大 , 有些网友希望女子进一步维权 , 去追究卖家的责任 。

其实 , 鱼这样的食品不似烟酒有外包装可以识别 , 如果女子想要卖家承担责任 , 必须去证明手里的鱼就是卖家出售给自己的鱼 。 只有证明了这个同一性 , 女子才有可能胜诉 , 从卖家那里获得赔偿 。



而像本案中 , 如果女子有意索赔 , 必须立即向卖家发难 , 质问其为何向自己出售病鱼 。 如果卖家予以否认 , 女子便可以直接向当地市监局进行投诉 , 由工作人员对卖家、女子进行询问 , 对支付记录进行固定 。 由此来证明女子的鱼就是出自卖家之手 。

当女子证明完同一性之后 , 压力就来到卖家这边 。 卖家明显向女子出售的是病鱼 , 他便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当时出售的鱼是符合质量标准的 。

《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 ,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 。 认定食品是否安全 , 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 , 没有国家标准的 , 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 。 没有前述标准的 , 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

如果卖家无法完成前述举证责任 , 办案机关便可以认定其出售的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卖家便有义务按照《食品安全法》向女子支付价款的10倍或损失的3倍 。 如果前述金额不足1000元 , 卖家应该向女子支付1000元 。

到此 , 卖家向女子的民事责任承担完毕 。 但由于卖家实施了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鱼 , 他还有可能被行政处罚 。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主管部门不仅有权没收违法所得 , 还有权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 ,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但卖家也只是涉嫌 , 毕竟女子买鱼的时候 , 这条鱼是新鲜的 。 如果卖家对此没有过错 , 他便可以不用承担前述行政处罚的责任 。 关于卖家如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我国《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规定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可以免予处罚 ,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 , 如果卖家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 实在不知道涉案的鱼是病鱼 , 也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 。 卖家便可以被主管部门免除行政处罚 。
【河北某地,一女子刚从市场上买来一条新鲜鱼】但免除行政处罚不等于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 , 他仍然要承担向女子的赔偿责任 。 只是在向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后 , 而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是生产者的责任 , 卖家便可以向生产者追责 。 这件事的出现再次说明经营者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 他们必须严格做好查验义务 , 做好进货来源的登记工作 ,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生产者索要相应的凭证 。 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 使自己陷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 , 甚至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之中 。 对于这件事 ,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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