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两任妻子生下女儿后,为求子又与其他女子同居并又生下女儿


男子与两任妻子生下女儿后,为求子又与其他女子同居并又生下女儿


上海松江 , 一男子为生儿子 , 与原配离婚再娶 。 再婚仍生下女儿后 , 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 , 又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并又产下一女 。 第二任妻子从第一任妻子口中得知真相后 , 果断报警 。 最终男子因重婚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 。
(来源:周到客户端、上海松江法院)
男子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恋爱结婚后 , 生下一子一女 , 婚后一家四口过着幸福的生活 。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 , 几岁大的儿子却因意外死亡 。
此后 , 岳某便心心念念想着妻子王某能够再为其生一个儿子 。 可王某不同意并以年纪大了、不想再生了为由 , 多次拒绝了岳某的提议 。
两人多次因意见存在分歧而发生争执后 , 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协议离婚 。 二人离婚后 , 女儿归王某抚养 , 岳某则每月给前妻王某支付抚养费 。
很快 , 岳某便认识了女子林某并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成为了合法夫妻 。 可让岳某无法接受的是 , 第二任妻子也是为其生下了女儿 。
虽然岳某失落了一段时间 , 但一心求子的他 , 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想要儿子的想法 。 随后岳某便心生一计 , 遂以父亲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 , 抛下林某母女俩独自生活 , 自己却外出追求愿意为其生儿子的女子 。
起初林某将信将疑 , 岳某也偶尔会回来看一下林某母女俩 。 可当岳某再也没有回来过后 , 林某便开始四处打听岳某的近况 。
【男子与两任妻子生下女儿后,为求子又与其他女子同居并又生下女儿】结果林某却在岳某的第一任妻子王某口中得知 , 原来岳某根本不是回老家照顾生病的父亲 。 而是与一名姓邢的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并又生下一女 。
得知真相后 , 林某立即报警求助 。 岳某到案后声称 , 之所以没有与林某离婚 , 是因为想与邢某生下儿子后 , 抱回去让邢某抚养 , 但警方仍将其刑事拘留 。

1、对于岳某的行为 , 有网友愤怒地表示 , 岳某不配为人夫、不配为人父 。 因为男孩女孩都是自己的孩子 。 作为丈夫、父亲绝对不能因为妻子生了女儿 , 就将母女抛弃 。
也有网友调侃道 , 岳某一心想要儿子 , 结果命运却和他开了个玩笑 。 这是罪有应得!
还有网友表示 , 不论岳某出于什么目的 , 其行为必须严惩!让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
2、那么法律会如何评价岳某的行为呢?
首先 , 三个女儿 , 岳某都必须支付抚养费 。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 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具体而言 , 只要三个女儿都是岳某亲生的 , 不论其与三个女儿母亲的关系如何 , 即便是婚外生子 , 其都必须承担其一方的抚养费 。
注意!岳某所要承担的是三个女儿一半的抚养费 。 意思就是说 , 由于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是父母各承担一半 , 因此分到岳某头上 , 其只承担一半 。 当然 , 离婚时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
其次 ,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做出背叛婚姻行为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换而言之 , 由于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生子 , 侵犯第二任妻子林某的合法权益 , 因此林某可以在主张离婚时要求岳某作出经济赔偿 。 即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 岳某要少占一定的比例 。
最后 , 岳某构成重婚罪 , 需承担刑事责任 。
所谓重婚罪 , 是指明知对方已婚或在自己已婚的情况下 , 仍然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生下儿女的犯罪行为 。
也就是说 , 不论是本人已婚 , 还是对方已婚 , 只要侵害了本人或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 均构成此罪 。 注意!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岳某与邢某共同生活时 , 一直对邢某声称自己已经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离婚 , 邢某也信以为真 , 即邢某是不明知 , 因此本案仅岳某一人构成此罪 。
刑法第258条规定 , 构成重婚罪的 , 不论男方还是女方 , 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据此 ,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岳某的犯罪情节 , 以及其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等 , 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岳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 目前 , 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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