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


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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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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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


随着进城居住的人越来越多 , 小区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 , 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 , 既然缴纳了物业费 , 就应该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小区环境 , 如果家中丢了东西 , 是不是能够因此拒交物业费呢?

江西婺源人杨某经过多年打拼 , 在县城一个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 , 并于2017年12月份与该小区三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 , 其中约定了物业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期限、逾期责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 , 后来业委会与婺源县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 由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
刚开始 , 杨某一直准时按标准将物业费缴纳至业委会 , 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表示满意 。 可是到了2019年下半年 , 家里也丢了东西之后 , 虽然杨某报了警 , 物业公司也向警方提供了相关的视频证据 , 但不知道什么原因 , 案件一直没有侦破 , 也让杨某心里产生了想法 。
【江西男子因家中丢东西,三年拒交物业费:门都看不住,凭啥给钱?】在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物业费的时候 , 杨某没有再像以前那样主动 , 而是选择了拖延 。 按照物业公司收费标准 , 杨某家庭的物业费一个季度大约为200元左右 , 估计是在收取了其他家庭费用之后 , 物业公司运转还不存在问题 , 所以这一年物业公司并没有向杨某催要 , 业委会也没有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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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了2021年 , 杨某依然没有缴纳物业费的意向 , 物业公司便开始催促杨某将拖欠的物业费以及当季物业费结清 。 这不催不要紧 , 一催触发了杨某的心头事 , 想到自己家中失窃至今无果 , 物业公司不去解决 , 收费倒是积极得很 , 当然对物业公司的要求严词拒绝 , 双方不欢而散 。

估计因为费用较少 , 物业公司在蛰伏一段时间之后才又向杨某提出缴纳物业费要求 , 杨某依然不为所动 。 2022年4月 , 眼看杨某已经拖欠达三年的物业费 , 物业公司再也坐不住了 , 干脆将杨某告上法庭 , 要求其缴纳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物业费2470元及滞纳金280元 。
庭审中杨某认为 , 物业公司合同中具有安保义务 , 就应该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 只要在小区内发生的意外 , 物业公司都有义务进行赔偿 , 且物业公司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看守好业主的财物 , 现在自己家里失窃证明物业公司连最基本的看门职责都履行不好 , 凭啥给它交钱 。
物业公司则认为 , 虽然与杨某的合同之中确实有安保条款 , 但并不是对业主的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绝对保障 , 而是相对的 , 仅仅只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 , 业主家失窃由公安机关侦破 , 盗窃者才是侵权人 , 因此与物业公司没有必然关联 , 不影响杨某物业费的给付 。
听起来其实双方都有一定道理 , 那么 , 这件事到底该如何判定 , 杨某家丢东西是否就可以拒交物业费呢?这主要还得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进行判定 , 不是以双方主观意识来决定谁对谁错的 。
从理论上来讲 , 业主需要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 , 所以物业公司就需要对业主履行相关的义务 。 所以在物业管理范围内 , 对于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物业是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的 。

我国法律对物业的选聘以及物业服务的范围、区域、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 。 其中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 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
由此可见 , 物业公司是对业主人身财产具有安保义务的 , 但是这里面有个“采取合理措施” , 即只要物业公司采取了双方约定的合理措施 , 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 也是与物业无关的 。 也就是说 , 物业的责任并非无限责任 , 而是在约定下的有限责任 。
这里就应当注意到什么是物业采取的“合理措施” , 在法治实践中 , 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主要是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应的保安制度、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小区围栏及其他设施安全加以完善 , 这些一般都会写进物业服务合同 , 作为普通的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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