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货车司机张师傅,带妻子和两个孩子到某餐馆吃饭,点了面条、凉菜等,吃完刚半个小时,孩子突然倒地抽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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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 , 货车司机张师傅 , 带妻子和两个孩子到某餐馆吃饭 , 点了面条、凉菜和他们老家的特色菜 , 酸汤鸡蛋 。 谁曾想到 , 吃完刚半个小时 , 孩子突然倒地抽搐 , 张师傅以为是羊角风 , 结果没过一会 , 他也晕了过去 , 等张师傅醒来时 , 医生已经抢救结束 。
张师傅醒来看了医院的诊断报告 , 才知道自己是食物中毒 , 相比张师傅和妻子的病情 , 孩子要危险很多 , 医院甚至已经下发病危通知 , 所幸抢救及时 , 目前孩子已无大碍 。
据了解 , 张师傅一家4口 , 除了中午在餐馆吃饭外 , 并没有吃过其他食物 , 他们当时点了面条、凉菜和酸汤鸡蛋 。 张师傅以为是面条出了问题 , 可其他吃了面条的客人 , 一点事都没有 。
张师傅一家人是亚硝酸盐中毒 , 张师傅怀疑特色菜“酸汤鸡蛋”有问题 , 张师傅之所以怀疑酸汤鸡蛋有问题 , 是因为涉案餐馆的酸汤鸡蛋 , 是用熬了很久的面汤冲制 , 而我们吃的面 , 一般是碱面 , 熬的时间长了后 , 会产生亚硝酸盐 。
可餐馆老板娘说 , 酸汤鸡蛋是店里一大姐做的 , 她人已经走了 , 自己联系不到!
目前 , 市监局工作人员已经介入 。 由于当天的面汤已经没有了 , 老板娘和张师傅协商 , 他们重新熬一锅面汤拿去化验 。
1、不管做酸汤鸡蛋的大姐是否离开 , 都不影响店里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大姐做酸汤鸡蛋 , 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餐馆承担责任 。 换而言之大姐是否离开 , 都不影响店里承担责任 。
至于本条第2款规定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 , 造成他人损害 , 在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作人员追责 。 这是工作人员和餐馆的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 与客人无关 。
2、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张师傅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 证明酸汤鸡蛋导致他们一家四口食物中毒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条规定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 张师傅主张说 , 他们之所以中毒 , 是因为吃了餐馆的东西 , 根据举证规则 , 张师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从餐馆当天的面条卖光 , 其他客人吃完后都没有中毒来看 , 面条应该没有问题 。 凉菜 , 也不具备产生亚硝酸盐的条件 , 问题的关键 , 还是在酸汤鸡蛋上 。
司法解释规定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如果餐馆重新熬一锅面汤化验后 , 没有发现较高含量的亚硝酸盐 , 张师傅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 , 张师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最后 , 有网友表示 , 是不是餐馆不配合 , 不同意重新熬一锅面汤化验 , 餐馆就不用承担责任?哪有这么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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