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二 )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 ,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 , 宋某良辩称没有虚构事实 , 也没有抢栽抢种;姬某强则认罪认罚无异议 。
宋某良辩护人提出 , 根据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政府告知或者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 宋某良没有抢栽抢种 , 该案没有证据证实三个项目按照规范有效的公开发布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 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公告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 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未发公告或迟发公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来百姓承担 。 即使政府不发布公告 , 也应当在村民种树的时候进行劝阻或制止 。 ”宋某良辩护人称 , “如果没有发布公告 , 就没有权力去管被告人种什么树 。 ”
宋某良的辩护人还提出 , 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 其不知道占地范围、路线 , 也没有实施故意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 , 其行为不符合抢栽抢种的特征 , 不构成诈骗罪 , 至多构成行政违法 。 姬某强辩护人提出类似辩护意见 。
对此 , 延庆区法院认为 , 一方面 , 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租用他人土地 , 并约定在获取补偿款后予以分成 , 以抢栽抢种的树木冒充原生态树木 , 骗取拆迁补偿 , 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
另一方面 , 公告虽是重大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 但其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 , 保证社会公众对相关建设项目知情权 , 也是界定相关征拆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时间因素 。 但实践中 , 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 , 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 , 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 , 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 , 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 , 以谋取高额赔偿款 。
延庆区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 , 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等人能够通过帮水裕村、石峡村的征地补偿情况、大浮坨村的勘探打眼情况等判断工程路线走向 , 明确知晓拆迁范围 , 此事抢栽抢种必能获得补偿 , 事实上其确实也获得了巨额补偿 , 其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 , 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 。 故被告人宋某良的辩解及二报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 依据不足 , 法院不予采纳 。 目前宋某良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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