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一怀孕8个月孕妇偷情猝死,家属将酒店、情夫告上法院


案例:广西一怀孕8个月孕妇偷情猝死,家属将酒店、情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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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德在《伊菲革涅亚在陶里斯岛》里写道:“无聊的生活等于早死 。 ”可见人们对于生活的无聊有多恐惧 , 可是普希金又说:“一切有理性的动物 , 都会无聊 。 ”无聊不过是每个人的常态 , 虽然害怕 , 但是无聊是必然会发生的 。
很多人会因此寻求不再无聊的办法 , 但这个办法其实从始至终只有一个 , 它早已经写在那些一生奋斗不止的伟人的人生里 , 那就是找到一个需要一以贯之、不得懈怠去实现的目标 , 但是大部分人 , 总是妄图以一时的乐趣来对抗漫长的无聊 , 而结果通常都不理想 。

为了无聊而一饷贪欢的大部分人都没有一个好结果 , 其中又数韦女士最惨淡 , 韦女士是广西省河池市都安县人 , 文化程度不高 , 一直在外打工 , 经介绍和徐某结婚 , 徐某家庭背景和人生经历与她相差无几 , 都不是有钱人 , 也不是思想丰富的人 , 甚至还有些许封建 , 韦女士生了孩子以后就坚决不许她外出工作 , 非要她当家庭主妇 。
家庭主妇是与整个社会相对脱节的一个群体 , 大多数时候只能面对双方家长和孩子 , 和家长永远不可能有共同话题 , 面对孩子又常常力不从心 , 韦女士的无聊可想而知 , 加上又是住在小村子里 , 娱乐活动也比较少 , 每天不过看看电视 , 刷刷手机 , 也是在这个时候她又通过手机联系到了一个老情人 , 即杨某某 。

在还没结婚之前 , 她与杨某某有过一段时间短暂的暧昧 , 但还没来得及继续发展就各自有了家庭 , 结婚以后虽然没有说对彼此念念不忘 , 但一联系上 , 想起婚姻中的柴米油盐 , 他们又感觉到了新鲜和刺激 , 于是旧情复燃 , 每天都有说不完的话 , 很快就按捺不住要见面 , 并真的约好在2012年10月11日于某宾馆见面 。
事实上韦女士这时候已经在怀第三胎 , 已经八个月 ,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 , 本应该呆在家中小心翼翼地备胎 , 可是韦女士却仗着自己已经生了2个孩子 , 对此不以为然 , 而且漫长的无聊的生活让她非常期待改变 , 因此当天装扮了一番就欣然赴约了 , 谁知道这不是她的新生 , 而是最后一次呼吸 , 因为一场悲剧猝不及防地发生了 。

一见面两人就搂抱在一起 , 杨某某也立即知道韦女士怀孕了 , 有些迟疑 , 不过韦女士坚持 , 说小心些就不会有事 , 随后两人开始巫山云雨 , 一夜酣畅淋漓 , 没有任何异样 , 可是第二天早上韦女士突然觉得不舒服 , 随后一阵持续性的头痛 , 旁边的杨某某被她吵醒 , 然后就看到她抽搐着口吐白沫 , 几分钟以后就不动了 。
杨某某猝不及防 , 探了一下她的鼻息 , 发现她毫无声息 , 顿时吓得从床上滚下去 , 之后杨某某叫了救护车同时报警 , 救护车到达现场以后发现韦女士已经死亡 , 警方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不存在争执打斗的问题 , 第二天相关工作人员对韦女士的尸体进行了解剖 , 检查结果显示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 。

韦女士仅有明显的妊娠反应 , 不排除是妊娠高压症导致的猝死 , 因此不属于刑事范畴 , 警方将杨某某释放 , 未对案件进行立案 , 韦女士的家属无法接受 , 一再重复说“这是一尸两命” , 好好的孕妇出了一趟门就死了 , 任凭谁也没有办法接受 , 韦女士的家属情绪激动情有可原 , 不过随后他们就把杨某某和宾馆告上了法庭 。
他们认为杨某某和宾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要求杨某某和宾馆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 那么杨某某和宾馆是否要赔?该案是典型的人身损害索赔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需要看杨某某和宾馆在韦女士死亡上有无过错 , 杨某某明知道韦女士是孕妇还还枉顾道德和法律与之发生X关系 , X关系和韦女士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因此杨某某需要对韦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 , 不过杨某某事发后第一时间交了救护车并报警 , 仅承担次要责任 , 赔偿4.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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