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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病人的戒指都敢偷 , 必须严惩!”近日 , 江苏南京 , 发生一起气愤的刑事案件 。 李女士到派出所报警称 , 其丈夫因病到医院抢救时 , 其手上的戒指不翼而飞了 。 李女士称 , 其丈夫手上的戒指常年戴着 , 扣得很紧 , 一般情况下 , 是不可能主动滑落的 , 因此其怀疑戒指是丈夫在被抢救时 , 被人盗走的 。
听完李女士的陈述 , 民警立即调查监控开始排查 , 结果民警发现 , 该医院病人中的一名陪护人员 , 当时看见李女士丈夫被急救送到医院后 , 遂主动上去帮忙 。 可其在帮忙时 , 却用黑色氧气袋挡住李女士丈夫的右手 , 并伸手去摘取李女士丈夫手上的戒指 。
该陪护人员得手后 , 将戒指偷偷放进自己的口袋里 , 并迅速离开现场 。 民警初步锁定嫌疑人后 , 立即对其身份信息展开调查 。
可不曾想 , 就在民警准备着手调查时 , 医院工作人员却打电话告知民警 , 有人主动联系医院称 , 其在医院的手术室门口捡到了一枚戒指 , 并主动将戒掉上交给医院 。
随后民警对监控视频中的嫌疑人与主动上交戒指“好心人”的身份信息 , 进行比对 。 结果民警发现居然是同一个人 。 民警立即行动 , 依法传唤该陪护人员 。
后经民警调查得知 , 该陪护人员名叫方某 。 方某交代称 , 其从病房出来后 , 发现李女士的丈夫被送到医院抢救 , 其当时初衷是想帮忙 。 但其发现李女士丈夫手上的戒指后 , 遂心生歹念 , 将其盗为已有 。
方某还称 , 其作案后 , 因担心迟早会被发现 , 遂主动联系医院将戒掉上交 , 并希望能够医院将戒掉还给李女士丈夫 。
目前 , 方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拘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从法律角度来讲 , 不论方某事前是怎么想的 , 只要其伸出“第三只手” , 那么其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 , 承担法律责任 。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 , 盗窃他人财物2千以上5万以下数额较大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本案方某已被警方刑拘 。 换而言之 , 警方对被盗戒掉的价值鉴定结果已经出来 , 即属于数额较大的 , 故方某将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
2、正如网友所说 , 通过方某作案前和作案后的表现 , 方某还是有点良心的 , 因此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那么应该怎么对方某从轻呢?有网友认为 , 方某主动将戒指归还 , 属于犯罪中止 , 故可以此对其从轻处罚 。
实则不然!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
具体到本案中 , 方某在上交戒指时 , 已经作案完成 , 即其实际上已经完成盗窃行为 , 且系既遂的 , 故其主动归还的情节 , 并不属于犯罪中止 , 而是作案后退赔情节 。
3、《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 行为人具有退赔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 可减少20%以下的基准量刑;倘若还能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 还能再减少20%的基准量刑 。
换而言之 , 由于方某目前已经具有退赔情节 , 因此其至少能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 。 当然 , 如果李女士能够再谅解的话 , 那么方某总共就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
注意!由于方某主动上交戒指时 , 其并没有主动投案 , 只是谎称捡到的 。 因此即便其到案后如实供述 , 也只能算坦白 , 并不能认定为自首 。
最后 , 无论最终如何从轻处罚 , 方某被刑事处罚的后果 , 都是无法避免的 。 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 , 切勿因一时歹念而以身试法 , 否则 , 即便事后主动认错 , 也只能从轻处罚 , 但绝对不可能当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
【江苏南京,陪护工人趁病人急救时偷走戒掉,被刑事拘留】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 , 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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