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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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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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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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男子到超市藏起牛奶等过期时,再来买走索要赔偿


“太狡猾了 , 防不胜防!”山东青岛 , 一名男子到超市购物时 , 看到货架上的牛奶正在搞“买三送一”活动 , 于是该男子就问了旁边的导购员薛女士 , 是不是拿4包牛奶 , 只需要付3包的钱 。 薛女士向该男子解释道 , 这是“临期”牛奶 , 因此超市搞活动 。 薛女士还特别强调说 , 如果您觉得一时半会喝不完 , 也可以挑那些刚出厂不久的 。
该男子明确表示“没事!我就要这种!”随后该男子拿了四瓶牛奶 , 到收银台结账后离开超市 。
可不曾想 , 四天后 , 超市刘经理却收到顾客投诉称 , 其买到过期牛奶 。 刘经理接过男子手中的购物小票及牛奶一看 , 确实是今天的购物小票 , 而且小票上对应的牛奶 , 也确实是过期了 。
刘经理随即找来牛奶产品导购员薛女士 , 让其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失误?当时薛女士以为是自己工作失误 , 没有把过期牛奶处理好 , 于是不停向该男子道歉 。



可该男子根本不接受 , 并要求赔偿其3000块钱 。 薛女士说 , 自己工资不高 , 确实拿不出来 。 并明确告诉该男子其微信上只有500元、现金100元 , 因此其只能拿出600元 , 男子最终同意了 。
可事后经理仔细查看监控才发现 , 该男子是故意的 。 原来 , 该男子第一次来超市买了4包后 , 根本没有马上离开 , 而是趁四周无人时 , 将买来的4包“临期”牛奶拿到儿童玩具区的货架上 , 偷偷藏了一包 。
4天后 , 该男子再次来到超市时 , 又来到玩具区取出这包已经过期的牛奶到收银台买单 。
也就是说 , 实际上该男子购买这包牛奶时 , 根本没有过期 , 其是买完后偷偷藏到超市很少人来的玩具区内藏了起来 , 待这包牛奶过期后 , 他才来超市取出这时已经过期的牛奶 , 再来实现其以买到“过期牛奶”的目的 。
目前 , 超市刘经理已报警并将视频监控交给警方处理 ,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1、对于该男子的行为 , 有网友表示 , 挺聪明的一个人 , 但奈何没用到正道上 , 而且该网友还称 , 看男子如此熟练 , 应该是惯犯 , 因此必须马上报警将其抓获 , 避免更多人受害 。




还有网友质疑道 , 怎么会要导购员承担责任呢?这不合理啊?对此 , 有在超市工作的网友称 , 这很正常 , 这是超市的管理制度 , 目的就是要员工负责好自己工作的范围 , 尽量避免犯错 , 导致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
2、再有网友称 , 男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 , 因此男子必须要把600块钱 , 退还给薜女 。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明知这是过期食品 , 但其却为了主张“退一赔十” , 而故意去购买过期食品的 。
《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 ,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 , 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
也就是说 , 如果是超市一方的原因造成的 , 那么该男子确实可以退一赔十 , 但前提必须是超市一方造成的 。
然而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 , 本案是男子为了非法获利而故意造成购买到“过期牛奶”的假象 。 即男子一开始就揣着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 。
法律明确规定 , 对于有这种主观故意 , 且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 , 致使他人被迫向行为支付钱财的 , 将评价为敲诈勒索 。
对于这种行为 , 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处罚 , 即敲诈勒索2千以上数额较大或有“多次”情节的刑事处罚 , 上述情节以下的 , 治安处罚 。
换而言之 , 只有警方查实该男子是惯犯 , 则才能对其刑事处罚 。 否则会因为其本次敲诈600元 , 未构成数额较大的 , 而只能对其治安处罚 。
注意!这600块钱 , 该男子必须退还给薛女士 , 否则将从重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具有敲诈勒索违法行为的 , 处5-10日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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