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都没谈拢,凭什么认定我嫖娼”男子起诉公安局,法院:撤销


“价格都没谈拢,凭什么认定我嫖娼”男子起诉公安局,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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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都没谈拢,凭什么认定我嫖娼”男子起诉公安局,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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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活动 , 卖淫嫖娼被抓获会面临拘留、罚款 , 甚至是拘留加罚款的行政处罚 。 但是 , 有的人总是怀有侥幸心理 , 觉得警察叔叔抓不到自己 。 但是 , 可能当你踏入酒店房间的时候 , 警察叔叔已经盯上你了 。
当然 , 警察叔叔认定嫖娼 , 也是需要有事实依据 , 同时还需要法定程序 。 当然 , 如果对警察的处罚不服的时候 ,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下面 , 我们就来看一个当事人因为嫖娼被处罚不服 , 起诉公安局的真实案例 。 当然 ,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 , 我们使用的是化名 。

2018年秋日的一个晚上 , 张三来到某酒店的一个大房间 , 挑选了翠花为其提供卖淫服务 , 然后张三和翠花来到了酒店的一个房间 , 在张三和翠花商讨卖淫嫖娼价格是800元还是1000元的时候 , 警察叔叔破门而入 , 将两人抓获 。 张三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嫖娼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决定对张三行政拘留五日 。 张三对行政处罚不服 , 于是向法院了提起行政诉讼 。
【“价格都没谈拢,凭什么认定我嫖娼”男子起诉公安局,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认为:在处罚告知笔录中 , 写的是“张三和翠花在房间内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将两人抓获” , 但是 ,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 写的却是“张三和翠花在房内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将两人抓获” , 你这两者事实描述不一致啊 , 而这对给不给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影响 , 违反了法定程序 , 撤销了对张三的行政处罚决定 , 并要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一审判决出来了 , 公安局又表示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是被二审法院驳回了 。

那么 , 从这个案件中 , 我们具体来分析分析价格没谈拢 , 能否构成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标准 。 但是 , 对如何认定卖淫嫖娼没有给出具体依据 。 但是公安部发出过一个批复 , 具有指导意义 。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 ,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 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 , 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 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

在这个规定中 , 我们划出其中的关键词“已经谈好价格” , 也就是说对于认定双方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 , 已经谈好条件或者已经实际支付 , 是认定构成卖淫嫖娼的重要条件 。
但是在本案中 , 张三和翠花还在商量价格是800元还是1000元的时候 , 就被抓获了 , 自然不满足“已经谈好条件”这个条件 , 所以在张三和翠花还在商量价格并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 , 那么则认定为张三嫖娼 , 对其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 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
当然 , 如果双方正对价格达成了一致 , 并且已经定好了酒店房间 , 即使是刚进入酒店房间 , 就被公安局管抓获 , 那么则是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 公安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的 。 所以说 , 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 觉得放纵一次无所谓 , 否则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 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 非常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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