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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定后 , 不少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则有所改动 ,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改动不多 , 但一些细节方面需要了解 , 如果一旦出现了夫妻债务问题 , 很有可能就会陷入困局 。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丈夫欠的钱妻子要还吗?
我们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规定开始说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简单来讲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就是两人一起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比如签订合同 , 上面有夫妻双方的名字 。 我们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贷款购买房屋了 , 在贷款合同上 , 可以签夫妻双方的名字 , 这样两人就负担了共同债务 , 以双方共同财产作为范围来偿还贷款 。
假如夫妻中的一方背着另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购买了一栋房屋 , 当另一方得知后 , 如果想将其认为共同债务 , 那么只需要添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如果不想认定为共同债务 , 还可以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 并明确表示自己不负担这笔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另外 , 还有一种情况是 , 尽管一方没有告知对方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 但是这一行为带来的债务关系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 那么仍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比如夫妻双方衣食住行 , 其中一方因病而负担的债务等 。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见到一种情况是一方隐瞒另一方借钱 。 例如 , 王某和何某是一对夫妻 , 王某是无业游民 , 为了给家庭创造收入 , 于是他就背着妻子何某在民间借贷公司借钱购买了一批布料 , 打算倒卖赚钱 。
在借钱的时候 , 为了给自己增加还款能力 , 他就虚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借口 。 结果他赚得盆满钵满 , 夫妻俩吃喝不愁 , 却不愿意还款 。 现债权人要求王某、何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话 , 何某是还款人吗?
尽管何某对于丈夫做生意的事情并不了解 , 但是她确确实实享受到丈夫做生意后给家庭带来的收入 。 即便王某做生意一直是以自己的名义 , 且何某也不知晓他欠债的事情 , 但是只要债权人能够证实王某做生意的收入都用于家庭开销 , 那么何某也负有还款的义务 。
然而现实情况是 , 不少夫妻会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债务 。 假如上述的这个案例中 , 何某在得知了真实情况后 , 打算与王某假离婚 , 二人商量将手中所有能够变卖的资产全部变卖 , 并转移至何某名下 。 那么当他们离婚以后 , 债权人是否能够提出让何某、王某一起承担债务呢?
这个问题是《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新增的一个细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 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 , 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一条规定说明 , 即便夫妻妄图用假离婚来规避共同债务 , 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就可以提出让双方来负担还款义务 。 比如王某、何某的案例 , 如果共同财产都掌握在何某手里 , 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何某来偿还这笔债务 。
以上所说的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都是针对法定的夫妻财产关系而言 , 有的夫妻在结婚前可能会“约法三章” , 自己私下约定婚后财产方面的问题 , 比如AA制就是一种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完全不同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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