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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关系!”广东韶关 , 男子与工友从菜市场买菜出来后 , 无意中发现自己前几天被盗的电动车 。 随后两人将骑电动车的男子殴打成重伤 。 庭审时两男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 但检方却认为两人不构成正当防卫 , 且不具备防卫性质 。
事情是这样 , 男子陈某是工地饭堂的厨师 , 为了方便刘某平时到市场买菜 , 项目部代支付19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日常代步使用 。 随后陈某就在电动车的车尾上加了一块木板 , 主要是用来放菜 。
可不曾想 , 这电动车刚买回来不到三天的时间 , 就在工地附近被人偷了 , 陈某非常气愤 , 但由于是自己用丢了 , 因此其只能自掏腰包重新再买一辆 。
万万没想到的是 , 电动车被盗几天后 , 陈某与工友娄某到市场买菜准备回工地时 , 却意外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 , 酷似自己被盗的那辆 。 陈某随即停车上前查看 。
陈某通过车后的那块木板 , 辨认出是自己被盗的电动机后 , 没有选择报警 , 而是与娄某躲在一边观察到底是谁来取车 。 十几分钟后 , 陈某与娄某发现男子秦某来取车时 , 迅速上前用手去掐着秦某的脖子 , 质问其车子到底从哪里来的?
秦某随即推开两人说道 , 电动车是自己借同事的 。 陈某根本不信 , 随即上前与秦某发生争执 。 争执过程中 , 陈某被秦某推倒在地 , 娄某见状 , 迅速上前与秦某扭打在一起 , 而被推倒的陈某 , 从地上爬起来后 , 遂取来电动车锁直接砸向秦某头部几下 , 秦某被砸后 , 应声倒地并血流不止 。
市场管理员报警后 , 民警立即到场处置 , 将秦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 , 遂将陈某、娄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 后经调查得知 , 该电动车秦某确实是从同事处借来的 , 而其同事有盗窃嫌疑 , 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 后经鉴定 , 秦某属于重伤二级 , 因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及娄某二人 。 在法庭上 , 陈某及娄某认为 , 既然警方已经确认涉案电动车是属于陈某的 , 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即便是防卫行为超出明显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
但检方却认为 , 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具体到本案中 , 陈某的电动车已经被盗七日 , 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刑法第20条规定 , 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为制止不法侵害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 系防卫过当 ,。
也就是说 , 由于案发时陈某已经取得了电动车控制权 , 不存在不法侵害时 , 即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问题 , 可其却通过报复的方式 , 来发泄心中不满 , 因此检方认定其及娄某的行为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第234条规定 , 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见自己的防卫意见被驳回后 , 二人又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 , 认为应当对其一方从轻或减轻处罚 。 但是 , 检方却认为秦某在不明知涉案电动车是被盗得来的情况下 , 陈某与娄某二人上来就推搡并殴打秦某 , 秦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 因此不能据此对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
【广东韶关,男子与工友从菜市场买菜出来后,无意中发现自己前几天被盗的电动车】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 , 但法院同时还认为 , 陈某及娄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 , 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 , 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 , 可认定为自首 , 且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 , 亦可从轻处罚 。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行为人如若具有自首及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 , 均可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 据此 , 法院根据陈某及娄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时所起到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 ,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九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两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 支持一审观点 , 故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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