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晋江一摩的司机多年前被他人伤害致死!行凶男子二审被判10年


福建泉州:晋江一摩的司机多年前被他人伤害致死!行凶男子二审被判10年


天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在公安机关的不懈追踪下 , 一些久侦未破的命案 , 都有了侦破的可能 , 一些潜逃十余年的罪犯 , 都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
本案发生在福建省泉州晋江市 。
罪犯李某刚 , 男 , 1969年出生 , 江西人 。
2001年1月17日下午14时许 , 李某刚及舅子李某准备送6名老乡去晋江市安海镇搭车 , 但因载客价钱问题与二轮摩托车司机被害人王某1 , 王某2(均为本地人)等人在晋江市东石镇金瓯村一水泥路边发生纠纷并互相拉扯 , 被劝开后李某刚等人先行离开 , 而后王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王某2往李某国等人离开的方向追去 , 至金瓯村某木材厂门口路边 , 李某刚手持现场捡拾的方形木棍分别击打骑车追来的王某1 , 王某2 , 致二人受伤倒地 , 王某1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

晋江公安立即对此案展开侦查 , 然而李某刚案发后便逃离现场 , 直至2020年5月14日 , 才在福州市仓山区一出租屋被公安民警抓获 。
2021年7月22日 ,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国有期徒刑13年 , 赔偿王某1家属经济损失2.9万余元 。
原判认为 , 被告人李某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 致1人死亡 , 其行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 , 被害人王某1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可酌情对李某刚从轻处罚 , 李某刚持械伤人 , 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 其犯罪行为给王某1的家属带来经济损失 , 应予赔偿 , 法院酌情支持4.21万余元 , 由李某刚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共计2.9万余元 。
宣判后 , 检察机关以原判未认定李某刚防卫过当的法定情节 , 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 王某1家属及李某刚均提出上诉 。
【福建泉州:晋江一摩的司机多年前被他人伤害致死!行凶男子二审被判10年】2021年12月9日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 , 李某刚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法院认为 , 原判认定李某刚犯故意伤害罪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但认定事实不全面 , 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 , 量刑过重 , 依法应予纠正 。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赔金额合理 。 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 。 上诉人李某刚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诉、辩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 。 上诉人王某1家属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并支持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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