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两名男子双双被复核死刑!此类犯罪最高都将面临极刑


广东河源:两名男子双双被复核死刑!此类犯罪最高都将面临极刑


毒品犯罪 , 祸国殃民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品 , 情节严重者 , 都将面临极刑 。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 。
罪犯李某平 , 男 , 1982年出生 , 惠州惠东县人 , 有犯罪前科 , 罪犯陈某才 , 男 , 1969年出生 , 惠东县人 。
2015年9月6日 , 被告人陈某才纠集同案被告人钟某文(已判刑)共同制造毒品 , 后伙同同案被告人陈某定(已判刑)及张某送、陈某冬、方某贵、陈某明(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在江西省于都县谢某英(另案处理)家制毒 。 后陈某才指挥钟某文、陈某定等人在谢某英家制造氯胺酮 。 同月10日 , 公安人员查获该制毒场地 , 从谢某英家中当场缴获氯胺酮483.37千克及制毒辅料、工具等 , 当场抓获方某贵、谢某英等人 , 陈某才、钟某文、陈某定潜逃 。

2016年9月中旬 , 被告人李某平为制造氯胺酮牟利 , 让同案被告人陈某友(已判刑)帮助寻找制毒场地 。 陈某友告知其哥哥陈某才(被告人) , 并介绍陈某才与李某平相识 。 李某平与陈某才商定共同制造氯胺酮 , 由李某平方提供制毒原料“料头”(盐酸羟亚胺)和资金 , 陈某才方提供场地并加工制造氯胺酮 , 李某平方按每加工1包“料头”5万元的价格支付加工费 。 陈某才又通过陈某友及同案被告人古某彪(已判刑)的介绍 , 于同年10月下旬选定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同案被告人李某兴(已判刑)的家附近作为制毒场地 。 陈某才与李某兴商定场地费后安排同案被告人李某平(已判刑)、古某彪与李某兴一起搭建用于制毒的工棚 , 又安排人员购买了脱水机、铝煲等制毒工具并运到制毒场地 。 同年11月中旬 , 陈某才雇用他人将制毒辅料和工人送到制毒场地 , 后因“料头”未如期到达 , 陈某才要求先期到达制毒场地的人员全部撤离 。
2016年11月26日 , 被告人陈某才接被告人李某平通知后安排同案被告人林某帮(已判刑)驾车探路 , 安排同案被告人陈某灵(已判刑)驾车接取“料头” 。 同月28日 , 因制毒场地附近有人打猎 , 陈某才与李某兴协商后 , 将制毒场地换至距李某兴家500米远的猎石凹 。 当日15时许 , 李某平通知陈某才“料头”即将到达 , 陈某才安排同案被告人曾某生、杨某荣、王某延(均已判刑)等人乘坐同案被告人杨某东(已判刑)驾驶的汽车接到运载“料头”的汽车后一起来到半江码头 。 陈某才又通知李某兴和同案被告人杨某光(已判刑)等人驾船将“料头”及制毒人员接至制毒场地 。
同月29日下午 , 被告人李某平安排同案被告人李某(已判刑)作为制毒现场的监工与被告人陈某才等人一起到达制毒场地 。 当晚 , 陈某才组织十余名制毒人员按其分工和指挥开始制作氯胺酮 。 同年12月2日凌晨 , 公安人员查获该制毒场地 , 当场缴获1635.4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固液分离后 , 固体氯胺酮总净重849.6千克)及制毒辅料、工具等 , 当场从李某兴家中抓获陈某才等人 。
2017年1月6日 , 李某平 , 陈某才被逮捕 , 2017年12月29日 ,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 , 分别判处李陈二犯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 李陈二犯均提出上诉 , 2019年12月16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广东河源:两名男子双双被复核死刑!此类犯罪最高都将面临极刑】2021年9月24日 , 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广东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某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被告人陈某才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 最高院复核认为 , 被告人李某平 , 陈某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 , 结伙制造氯胺酮 , 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 李某平、陈某才制造氯胺酮数量大 , 社会危害严重 , 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突出的主犯 , 应依法惩处 。 李某平还系累犯 , 应依法从重处罚 。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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