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惨烈事故:一工人从脚手架上摔落身亡 未戴安全帽】
2022年8月18日 , 安徽马鞍山雨山区检察院依法披露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 当地一科技公司施工作业时 , 工人胡某某从脚手架上摔落 , 抢救无效死亡 。 而该公司的劳务项目承包人方某以及总负责人李某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 。
方某和李某都住在安徽马鞍山 。
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安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标志灯车间隔断项目承包给马鞍山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后市政工程公司将该项目劳务转包给方某 。
案发当日 , 方某招来胡某某、王某某两名工人 , 三人共同在公司施工作业 。 当日14时35分许 , 胡某某在车间作业时 , 不慎从移动式两层脚手架上坠落 。 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 , 于当日15时30分许死亡 。
经查 , 该项目施工人员胡某某、王某某进场施工时 , 李某作为项目总负责人、方某作为现场安全施工生产责任人 ,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未遵守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 未提供必要的施工防护器具 , 也未按施工要求让胡某某、王某某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 在施工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 , 导致事故的发生 , 造成胡某某高空坠落死亡的严重后果 。 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 李某、方某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方某李某明知他人报警 , 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其中方咸来赔偿2万元 , 李胜赔偿94万元 , 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
检察机关认为 , 方某、李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案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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