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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 , 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 撞上电杆身亡后 。 家属把三个单位告上法庭 , 要求三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 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
事情要从去年7月份的某一天晚上说起 , 当时刘某因没有戴头盔 , 骑摩托车撞上电线杆后 , 因头部先着地 , 导致不治身亡 。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探核实 , 刘某系无证驾驶 , 所驾驶的摩托车 , 还是没有牌照的 。 而且 , 当时还是在没有其他车辆与其发生碰撞的情况下 , 才发生事故的 。 可是家属仍然执意 , 要将供电公司、公路管理站及镇政府 , 告上法庭 , 要求三家单位 , 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1253条确实有规定说 , 路灯等公共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意思就是说 , 路灯等公共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管理者的责任 , 如果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过错 , 那么就必须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 ,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 是因为如果公共设施的管理者 , 不能全面、充分履行责任的话 , 那将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的危害性 。 或许本案家属也是这样想 , 希望三被告单位 , 不能举证其一方没有责任 。
前面说了 , 只有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时 , 才承担责任 , 倘若能证明 , 那就无需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现有资料证明 , 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县道、乡道 , 根据《公路养护管理站养护管理办法》规定 , 该路段不属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养护范围 。 并已查明 , 该路段的管理单位为村委会 。
其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检修维护人均系供电分公司 , 镇政府只是对该电线杆 , 具有监管义务 。
意思就是说 , 电线杆的使用人、维护人、所有人都不是镇政府 , 镇政府对于涉案电线杆的设立、施工、维护等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关系 。
换而言之 , 家属状告公路管理站、镇政府 , 于法无据 。
其三、事发路段 , 宽约3.5米 , 该电线杆离路面的距离 , 约为42厘米 , 符合设计标准 , 且不占路面 , 并保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 不影响通行 。
也就是说 , 供电公司对电线杆设立的位置 , 没有任何问题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江苏徐州,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电杆身亡后。家属把三个单位告上法庭】其四、刘某作为成年人 , 其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 , 可其却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 , 仍然违反交通规则 , 不戴安全帽驾驶无牌摩托车 , 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 综上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三被告单位并无任何过错 , 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故驳回家属的全部诉求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有网友认为 , 家属是受了“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的影响 , 才将三家单位 , 告上法庭的 。 但法院的判决 , 完全摒弃了这种错误的观念!还有网友认为 , 家属的行为属于“碰瓷” , 对此 , 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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