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像城市的房子一样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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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 。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 。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 。
【为什么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像城市的房子一样自由买卖?】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自由买卖的“特殊财产”:
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自由买卖,将使出卖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
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问题;
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自由买卖,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 。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其他网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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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所拥有的只是其使用权 。
其他网友观点谢谢邀请
我从小生活在农村,在我幼儿园的时候 。我二大爷家搬走了,宅基地是不能带走买卖的,我家想新盖房子的时候也要经过村里大队里审批,大约,可能,应该是归村里大队里集体所有制,你在这就有你的,不在这,就没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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