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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 , 河南周口 , 郸城县世纪广场南侧 , 男子追砍多名未成年女孩 。 两名女孩被攻击后 , 受伤倒地不起 。
视频画面显示 , 一位身着白色T恤 , 下穿黑色长裤的寸头男子拽着受害女孩的头发 , 将其拉倒在地 , 随后手持菜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 。 女孩试图挣扎着起身 , 又被男子砍倒在地 , 女孩的白色上衣有大半被鲜血染红 。
另外一段视频显示 , 现场群众有人拿着棍 , 有人拿着喷雾剂 , 一边控制持刀伤人的男子 , 一边喊着“蹲那 , 打110” , 最终众人合力将其控制 。
8月9日上午 , 记者联系到一名现场的目击者 , 他说事发时看到一名男子拿着刀 , 朝一名女孩身上砍 。
目击者还称 , 听别人说好像是嫌疑人问女孩要微信 , 女孩没给对方 , 引发血案 , 但此说法并未得到警方证实 。
8月9日 , 郸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 ,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 , 21岁 , 郸城县石槽镇人)持刀砍伤两人 。 两名伤者已送医救治 , 伤情稳定 , 无生命危险 。
目前 , 公安机关已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事发后 , 有网友表示 , 这女孩太可怜了 , 才十几岁的孩子 。 无缘无故被砍伤 , 流了那么多的血 , 这人真的是太残暴了 。
也有网友认为 , 这是搭讪吗?这不是搭讪 , 这是针对女性的无差别攻击!女孩头上被砍了五刀 , 胳膊都快断了 , 简直没有一点人性!
还有网友认为 , 还好有人上去制服行凶者 , 如果没有那几个男的帮忙 , 会不会被伤害的就不止这两个女孩子了?
搭讪不成就暴力相向 , 真是令人发指!法制社会岂容张某这样的人为非作歹 , 公共场合持刀伤人 , 性质恶劣 , 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 必须严惩这样的罪犯 。
那么 , 张某持刀伤人的行为 , 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 , 故意杀人 ,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 ,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 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 , 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 , 而应根据作案动机、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等情况 ,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具体到本案 , 如果是张某搭讪不成 , 恼羞成怒 , 持刀伤害被搭讪的女孩和女孩的同伴 。 张某使用的是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 , 属于持械行凶 , 情节恶劣 。
并且 , 据目击者称 , 其中一名女孩的头部被砍了5刀 , 一条胳膊也差点被砍断 。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的地方 , 连砍5刀 , 可谓非常凶残 , 想致人于死地 。
从张某的行凶动机、使用管制刀具 , 以及击打的部位和强度来判断 , 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次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据目击者称 , 张某有意避开男性 , 无差别攻击女性 。 如果真是这样 , 张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产生危害 , 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 其危险性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 , 故可以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依据《刑法》规定 , 张某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 , 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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