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1.冯某为了农场的安全 , 饲养犬只也符合常理 , 且养犬的手续也合法 。 但是 , 对于私自进入农场的侵权人 , 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 , 比如扣留财物、报警等方式处理;
2.冯某饲养的恶犬没有严格管理 , 致使许某受到了人身伤害 , 明显超出了冯某合理制止许某侵权的范围 , 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3.同时 , 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 , 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 , 明知有风险 , 仍然进入他人的私人场所 , 对于自己受到的侵害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
最终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宣判后 , 冯某还是觉得很委屈 , 狗又没有跑出农场 , 平白无故受到这么大损失 。 况且冯某也不知道这狗以后还能不能养了 , 万一再有人私自进入 , 再伤人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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