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马拉松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8万,厦门法院判了


男子马拉松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8万,厦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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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马拉松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8万,厦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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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马拉松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8万,厦门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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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起源于希波战争 , 是一场雅典人获得反侵略胜利的战争 , 统帅为了让雅典人民尽快知道胜利的喜讯 , 派军中有“飞毛腿”之称的士兵日夜加急回去报信 , 士兵狂奔42.193公里 , 说完得胜的消息后便倒下了 。
为了纪念这个事件 , 第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 , 就设立了马拉松长跑项目 , 赛跑距离就是士兵当初送信的里程 。
时至今日 , 马拉松已经成为一个全球热门的运动 , 除了国际运动会上的专业赛事 , 各个国家也结合自己的文化特色 , 举办了不少马拉松运动会 。

【男子马拉松替跑猝死,家属向组织方索赔128万,厦门法院判了】2016年厦门也举行了一场半程马拉松赛 , 但比赛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 一名非专业运动员在到达终点后 , 突然倒地不起 , 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 死者家属将比赛的组织方告上法庭 , 向他们索赔128万 , 但最后法院却判组织方无责 , 这是怎么回事呢?
死者叫伍某 , 是一个年轻小伙 , 热爱马拉松运动 , 在参赛前并没有诊断出任何高危疾病 , 他参加的是业余组的比赛 , 选拔和检查制度不如专业组严格 , 但不管是业余还是专业的 , 组织方都给买了人身意外险 。
所以发生意外后 , 按照保险赔付流程进行赔偿即可 , 但组织方核实信息后 , 却发现参赛者中“查无此人” , 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原来这个马拉松比赛并不是报名就可以参加的 , 为了更好的维持比赛秩序 , 同时也是遵守相关部门的活动规定 , 这个马拉松比赛限制了人数 , 想要参加的人需要先报名 , 然后进行抽签 , 抽中的人才能参加 。

伍某和当时和自己的几个同事一起去报名抽签 , 但他不幸落选了 , 不过他的同事小李被抽中了 , 小李对马拉松兴趣淡淡 , 而且比赛那天她要去出差 , 所以没法参加 。
伍某得知后 , 便请求小李把名额让给他 , 他并不是为了拿奖 , 只是享受比赛的过程 , 所以即使替跑也想去 。 小李为了成全他 , 就答应了 , 在网上填写了相关资料后 , 让伍某领取了她的参赛包去参加比赛了 。
活动组织方是按照报名的信息来买保险的 , 所以伍某不在赔付范围内 。 保险不能赔付 , 活动组织方时候就毫无责任了呢?

伍某的家属认为 , 他们没有对参赛者的号码牌进行仔细检查 , 在工作上有失职 , 若是他们查出伍某是替跑 , 及时阻止 , 不让他进场 , 伍某就不会死亡 , 所以组织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活动组织方为了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 , 维护参赛者的公平权益 , 确实应该安排专人对参赛号码牌进行检查 , 避免替跑事件发生 。 在这一方面活动组织方是存在过错的 。
法律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是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 , 主观上存在过失 , 产生了损害后果并且具有因果关系 。

活动组织方虽然有过失 , 但是否要承担责任 , 还要看这一过错是否和伍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伍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该知道替跑是违反比赛规则的 , 且也应清楚马拉松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 所以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而经法院核实 , 组织方在赛前已经明确表示参赛包可以代领 , 所以伍某领取参赛包这件事组织方是没有责任的 。
而在比赛过程中 , 伍某是替跑 , 并不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 , 组织方也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安排了专业的医疗救助人员和设备 。

在伍某倒地后 , 组织方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 , 也拨打了急救电话 , 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伍某死于心脏骤停 , 和组织者没有发现她替跑不直接因果关系 , 所以组织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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