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于赌博,还能要回来吗?


借款用于赌博,还能要回来吗?



纠纷由来:邱某向沈某借款10000元 , 后邱某以沈某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 。
邱某明知沈某终日混迹于麻将馆 , 并无正当职业 , 且双方也因打麻将而结识 。 在此情形下 , 邱某枉顾交易风险 , 不问借款用途 , 多次借款给沈某以获取“好处” , 在三年半的时段内双方往来频次多达200余笔 。 沈某连续每天给付200-300元的事实 , 邱某的出借行为符合赌场“放水”的行为特征 。
法院判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 结合双方还曾合谋出借给第三人方某资助其赌博的事实 , 可以认定案涉借款也系邱某出借给沈某用于赌博 。 因该行为客观上助长了沈某等人的赌博恶习 , 有违公序良俗 , 故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归于无效 。 邱某由此对沈某享有的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 其本案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 因案涉借贷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沈某已归还利息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
【借款用于赌博,还能要回来吗?】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 , 仍提供借款 , 但出借人并未参与赌博行为发生、进行的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 该借款合同无效 , 对借条约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 此时 , 由于出借行为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出借人对于赌博行为的发生无明显责任 , 故对其请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这也是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本金的主要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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