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吃自己做 , 我不伺候你们!”山东聊城男子李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时 , 朋友说想吃点洋葱清口 , 李某某就吩咐妻子去切 。 此时妻子正独自照看3个年幼的孩子 , 她随口丢出一句:“要吃自己切 , 不吃拉倒 , 我不伺候你们 。 ”李某某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 , 便与妻子争吵起来 , 借着酒劲拿一把尖刀捅刺向妻子后背 , 致妻子不治身亡 。
【男子与朋友在自家吃饭喝酒,要求妻子切洋葱被拒,持尖刀将其捅死】【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李某某因为妻子让自己在攀岩面前丢了面子 , 竟然恼羞成怒 , 持刀捅刺妻子 , 导致妻子不治身亡 , 实在是过于残忍 。
那么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 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 , 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 , 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 , 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 , 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 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 , 也不放任 , 完全是出于过失 。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 , 要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 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本案是由于日常生活矛盾引发的 , 而且发生在家庭中 , 李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 , 案发时李某某处于醉酒状态 ,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自我控制意识 , 持刀捅刺妻子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 , 在妻子受伤后没有继续捅刺妻子 , 也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 , 可见李某某并没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 妻子的死亡结果超出了他的预料 , 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李某某的犯罪动机卑鄙 , 犯罪后果严重 , 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最终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一审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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