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伪造拆迁安置证明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他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据为己有


办案一线 | 由证到供 “没想到已经退休了 , 我16年前的旧账还能被查出来 。 ”在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办案点 , 面对审查调查人员的讯问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二级主任科员殷宏明如释重负 , 这与他刚接受审查调查时的态度截然不同 。
殷宏明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任命的干部 , 2021年9月 , 经连云港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 , 东海县纪委监委对殷宏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
殷宏明曾任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在留置初期 , 无论审查调查人员如何做思想政治工作 , 殷宏明都搬出种种说辞搪塞 , 讯问工作进展缓慢 。
几次讯问 , 殷宏明口中多次出现的“玉带河项目拆迁和安置工作” , 引起了审查调查人员的注意 。
“当时拆迁安置引发信访问题 , 会不会涉及他?”为了打破僵局 , 审查调查人员确定“延伸调查、由证到供”的办案策略 。
审查调查人员数次走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调取相关资料、了解情况 。 终于在一次比对《拆迁安置户公示名单》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计名单》时发现问题 , “李某”“郭某”的名字进入审查调查人员的视线 。
经调查 , 2006年 , 殷宏明负责玉带河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 , “李某”“郭某”并不在拆迁安置户中 , 却在同一批次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循着线索 , 审查调查人员找到李某、郭某 , 两人均表示2006年各买了三间宅基地 , 当时将土地出让金交给了一位“殷局长” , 但缴纳的金额、具体日期等信息均已记不清 。
进行新一轮谈话时 , 殷宏明坚称不知此事:“我一个副局长 , 怎会自己收钱!”
为了查清事实真相 , 审查调查人员兵分两路 , 一路调取李某、郭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资料;一路以2006年为起点 , 倒查殷宏明银行账户流水 。
在倒查中 , 一笔14万元的账目引起审查调查人员的注意 。 银行流水显示 , 自殷宏明开户至销户 , 只存入这一笔款项 , 且在李某、郭某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个月后 , 分三次将该笔款项取出并销户 。
两者会不会有关联?当审查调查人员再次开展谈话时 , 殷宏明信誓旦旦地说:“这是私房钱 。 ”
难道真是巧合?此时 , 外调人员带来的消息 , 使案情出现转机 。
原来 , 李某的丈夫有写日记的习惯 , 但因时间太长加之几次搬家 , 几经波折才找到当年的日记本 , 上面清楚记录着“2006年6月18日 , 与妹婿郭某买宅基地 , 两人共交14万元土地出让金”的字样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披露:伪造拆迁安置证明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他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据为己有】交钱日期与殷宏明开户存钱日期为同一天 , 且数额一致 。 再次谈话时 , 审查调查人员结合新取得的证据 , 连续抛出问题 , 殷宏明神情越来越慌乱 , 突然说出一句:“我记起来了 , 是收过14万元 , 但局长分了10万 , 我分了4万 。 ”
谈话有了新进展 。 “若真如此 , 你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 ”紧接着 , 审查调查人员将14万元分三笔取出的银行流水摆在殷宏明的面前 , 一下戳破其谎言 。
哑口无言的殷宏明意识到 , 胡编乱造于事无补 , 最终配合组织交代了问题:其利用负责玉带河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 , 伪造拆迁安置证明材料 , 办理李某、郭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并将两人缴纳的14万元土地出让金据为己有 。
经查 , 殷宏明涉嫌贪污、受贿共108万余元 , 2022年2月 , 东海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 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 2022年5月 , 因犯贪污罪、受贿罪 , 殷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37万元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作者:徐晓东 单位:江苏省东海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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