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籍女子在我国多次参与交换伴侣获刑 警示:你情我愿也不可以


案例:外籍女子在我国多次参与交换伴侣获刑 警示:你情我愿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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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外籍女子在我国多次参与交换伴侣获刑 警示:你情我愿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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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总是形形色色的 , 即便对待同一个事物总会有不同的看法 , 甚至是意见相左 , 当放眼到七大洲八大洋 , 这种偏差尤其显得突出 , 我们说世界上每个地域都有各自的文化传承和生活传统 , 所以处于各地域的人也会有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

实话说 , 西方的一些人文思想和科技伦理思想是值得国人借鉴学习的 。 为什么这里说是一些而不是全部?因为任何地域的思想意识、物种商品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 , 故此我们要取其精华 , 弃其糟粕 , 而不是见到舶来品就奉为珍品 , 甚至张口“外国的空气都是香甜的” , 否则暴露的不只是媚态 , 还有浅薄 。
来自西方最令世人诟病的莫过于性观念的开放程度 , 然而那些地域果然如传说般开放吗?事实说明全世界大多数人们的三观是基本相同的 , 之所以某些畸形观念流入国内并被一些人士尊为前卫思想 , 不过是那些“舶来品”与他们内心中的下流动机刚好契合而已 。
总体来说国人的观念是偏于保守的 , 但我国有句俗话叫“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 再保守的人受到特定人群天长日久的灌输之下也可能会做出离谱之事 , 例如本案例中的乔女士 , 再次来华时她已是外籍华人身份 , 不知国外辗转数年的她学到了多少西方的精华 , 唯见其将交换伴侣的特殊嗜好带入国门 , 尽管她与她的伙伴们均是出于自愿且私密进行 , 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厉责罚 ,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乔女士 , 出生于辽宁省 , 26岁时因机缘巧合去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务工 , 奋斗七年后如愿加入英国国籍 。 不知何种目的 , 已四十岁的她以外籍华人身份重回中国北京留学 , 与男友张某共同租住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小区 。
顺义区警方在办理一起涉嫖案件中发现某人有涉嫌组织聚众淫乱的行为 , 相关人员到案后获知乔女士同样具有作案嫌疑 。 女士与其男友的共同QQ好友提议再进行一次交换伴侣聚会 , 最终参与者确定为六男三女 , 许正在火热进行中的一众人被顺义警方一网打尽 。
据警方查明 , 乔女士与其男友张某首开先河在其租住处与小周、小周妻子小阎以交换伴侣的方式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 这对男女又在十三陵水库附近一处观光园的农家院内与小宋、小宋的妻子小李以交换伴侣的方式赴汤蹈火 。 另据小周、小周妻子小阎及小宋夫妻供述 , 参加交换伴侣的聚会均出于自愿 。

由以上查清的事实可知 , 乔女士虽然不属于组织者但属于多次参与者 , 按其被认定的罪名及聚众淫乱的相关规定 , 乔女士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那么很多伙伴会有疑问 , 既然是你情我愿的行为 , 并且是在私密场所进行的 , 被认定为聚众淫乱呢?
按照相关解释 , 这种聚众行为不只是违反了伦理秩序 , 更主要的是侵害了公众性的感情 , 更通俗地说 , 如果放纵这样的行为 , 等同于允许此类行为公开化 , 必然会使普通人的正常行为观念受到损害乃至逐渐消失 , 由此破坏了社会的良风美俗 。
然而该罪在本罪与非罪之间一直颇有争议的 , 比如你情我愿只能说明参与者思想品德败坏 , 但并没影响到与局外人的关系 , 甚至参与的夫妻双方都是相互肯定的 , 而且此类行为都是在私密场合进行 , 怎么就影响到公众情感呢?
当然以上均是乔女士的个人行为 , 与其是否外籍华人身份并无直接关联 , 而罪与非罪是由专业的法律人士依照严明的法律来认定的 , 在我们普通群众看来只能说这种行为是肮脏的、丑陋的、应该受到惩戒的 , 而之所以有争议与该条法规的模糊定义不无关系 , 所以我们希望该法条在未来可以更加完善 , 比如几人为众要明确说明 , 公开和私密如何界定 , 参与一次和数次是否同罪等等 。

回到乔女士案 , 她虽然是外籍华人 , 但在我国境内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 当然要按照我国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 后经审理她因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 被认定犯聚众淫乱罪获刑一年有期徒刑 。
【案例:外籍女子在我国多次参与交换伴侣获刑 警示:你情我愿也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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