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发生了一起荒唐的案件 。 一天深夜 , 女子林某和4个闺蜜在一起吃饭喝酒 , 酒过三巡后 , 林某随口说了一句要找“渣 男” , 另外4人商量了一下 , 打算让男子李某将林某接走 , 并和她发生性关系 , 以此满足闺蜜的愿望 。
随后 , 赵某便联系了李某让他过来 , 李某并不相信 , 赵某等人就拍摄了林某醉酒躺在地上的视频 , 看过视频后 , 李某乘坐出租车赶了过来 , 随即在四人的帮助下 , 将林某搀扶上了出租车 , 李某将林某带往一酒店后 , 趁着林某醉酒之际 , 两次与之发生了关系 。
不仅如此 , 李某还拍摄了不雅视频和照片 , 将这些视频发给了朋友观看 , 看过视频的郑某觉得十分诱惑 , 于是提出了与林某发生关系的想法 。
随后李某在与林某又发生了一次关系后 , 将房卡交给了郑某 , 趁着林某醉酒 , 郑某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
案发后 , 6人全部投案自首 , 法院最终判决6人全部构成强奸罪 , 李某获刑9年 , 郑某获刑7年 , 其余4人均被判处了缓刑 。
这是什么闺蜜 , 真的是坑人 , 竟然将自己的好朋友送入虎口 , 真的是太过分了 。 林某还是相信朋友才喝的大醉 , 如果知道这些闺蜜会这样对待自己 , 想必怎样也不会喝这么多酒吧?
本案中 , 4名闺蜜只是将李某喊了过来 , 也没有对林某实施什么侵害 , 为何还是犯罪行为?
其实 , 4人打算将醉酒的林某交给李某 , 并和她发生性关系 , 此时4人的行为 , 就是挑起犯意的行为 , 在李某打车过来后 , 帮着李某将醉酒的林某扶上了车 , 在接下来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时 , 具有帮助的性质 。
在刑事层面 , 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 但是却能够成立强奸罪的帮助犯 , 本案中 , 李某趁着受害人醉酒之际 , 先后三次与之发生关系的 , 那么该行为属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强奸行为 , 对此构成是构成强奸罪的 。
那么4名闺蜜的帮助行为 , 也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 因此也应对其进行处罚 。
而李某在实施不法侵害时 , 不仅拍摄了不雅视频 , 还将不雅视频转给了郑某等人观看 , 由此引起了郑某的好奇 , 并向李某表示愿意与之发生关系 。
那么此时 , 对于李某和郑某而言 , 性质就更加恶劣了 , 毕竟两人先后与受害人发生关系 , 而且两人还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因此其行为属于“轮奸”行为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该情形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
当然 , 由于6名嫌疑人有自首情节 , 以及部分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对于自首情节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案例!女子酒后称“要渣男”4闺蜜叫来男子帮其完成心愿】
因此法院最终根据犯罪情节判处了6名被告人不等的刑期 。
其实 , 林某遭受了这场侵害 , 可以说就是4名闺蜜出的主意 , 并付诸实践 , 而最终林某为何还谅解了其中的三人 , 确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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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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