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男子嘴馋到河里逮了8条杂鱼、5只虾、1条泥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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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 , 男子嘴馋到河里逮了8条杂鱼、5只虾、1条泥鳅 , 结果被民警逮个正着 , 民警没收了其逮鱼的工具 , 随后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 男子不解 , 咋还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事发当天上午 , 男子陈某嘴馋 , 于是便拿着电鱼杆等捕鱼工具到附近河里捕鱼 , 结果还才逮了8条小杂鱼、5只虾、1条泥鳅就巡查的民警逮个正着 , 陈某起初自己只是临时起意 , 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 , 而且也就捕了些杂鱼 , 即便违法了最多也就罚点款 , 可哪知事后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 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单处罚金2000元 。
有人问 , 夏天里很多人带着孩子去河里逮鱼摸虾 , 那是不是大家都构成犯罪了?
其实不然 , 一般情况下去河里逮鱼摸虾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 本案中陈某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在于其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的河中捕鱼 。
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这里的禁渔区、禁渔期大家比较好理解 , 就不再赘述 , 而根据《渔业法》的规定 , 这里的“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时期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 “禁用的办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 还应当注意的是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并不是都构成犯罪 , 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 , 包含以下五种情形:第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第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第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第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本案陈某正是因使用了电鱼这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 , 因而明明只是捕了8条小杂鱼、5只虾、1条泥鳅 , 价值也没多少钱 , 但是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
最后 , 值得一提的是 , 法律中并不存在不知者无罪 , 人必须遵守社会的规则 , 这是社会对每个人最基本的要求 , 你不愿去学习规则从而不遵守规则 , 社会也就不会给你应有的庇护 。
因而提醒大家 , 多储备些法律知识 , 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 , 害了自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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