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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桐城一派
卖淫女就是卖淫女 , 你说该怎么称呼?
10多年前 , 公安部有位领导觉得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 试图想改变这个称谓 , 于是他建议对从事性交易的女性 , 不叫卖淫女 , 改称为“失足妇女” 。
领导的出发点是好的 , 但实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 10多年过去了 , 媒体在报道时还是习惯使用“卖淫女”这一约定俗成的叫法 。
【卖淫女这个名称改了10多年,依然不变,究竟应该怎么称呼?】
卖淫女是以出卖肉体为谋生手段的女性 , 以前一直叫妓女 。 妓女在古代有两层意思 , 一是指以卖淫为职业的女人 , 二是古代以歌舞为业的女子也称作妓女 。
妓女一词最早在《后汉书·卷四二·光武十王传·济南安王康传》出现:错为太子时 , 爱康鼓吹妓女宋闰 , 使医张尊招之不得 , 错怒 , 自以剑刺杀尊 。
关汉卿在《救风尘.第一折》里也出现“妓女”一词:妓女追陪 , 觅钱一世 , 临收计 , 怎做的百纵千随 , 知重咱风流媚 。
吴敬梓在《儒林外史》第五三回写道:那些妓女们相与的孤老多了 , 却也要几个名士来往 , 觉得破破俗 。
卖淫女一词 , 毫无疑问充满了歧视性质 。 不光是卖淫女 , 无论是媒体用语还是民间口头用语 , 带有歧视色彩的词还有很多 。
比如 , 残疾人这个叫法 , 我们有一个自上至下的“残疾人联合会” , 这个单位最高是正部级 , 最低是正科级 , 这个称呼就明显带有歧视性质 。
残疾人在香港 , 残障人士被称为“身心障碍人士” 。 在英文中 , 以前美国对残障人士一般是称为handi-capped (身体伤残的人) ,disabled (丧失能力的人) , 现在在许多严肃场合改称为“differently abled”(不同能力的人) , 也同时对“残疾人”更尊重和鼓励 。
此外 , 无正当工作的人 , 被称作“社会闲杂人员” , 还有老年痴呆、农民工、临时工等等 , 都带有歧视性质 。
不得不说 , 虽然吾国是所谓的文明古国 , 但我们对人的很多称谓 , 看上去并不怎么“文明” 。
这些带有歧视性的不文明称谓 , 不仅要改 , 而且意义重大 。 卖淫女 , 是歧视性称谓中首当其冲的 。
改革开放后 , 卖淫现象在全国各地沉渣泛起 , 且越演越烈 , 只不过从事这一行当的女性不叫妓女了 , 统一改称“卖淫女” 。 从字面上来看 , 无论是“妓女” , 还是“卖淫女” , 这两种称呼确实存在歧视女性的成分 。
从扫黄行动上看 , 一些地方将抓来的“卖淫女”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 , 侮辱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格尊严 , 严重践踏了这些女性的基本人权 。
有些人会说 , 这些出卖肉体进行肮脏交易的女性 , 早已经丧失了做人的尊严 , 哪里还有人格、人权可言 。 说这话的人我恨不得扇你几个耳光 。
这个世界上 , 哪有一个女性天生爱做“卖淫女”的 , 多数是由于生活所迫 , 出于生存的需要 , 或者被一些不法分子胁迫控制而不得不从事这一行当 。
卖淫妇女同样享有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 任何对卖淫女歧视辱骂、侮辱人格的行为都不允许发生 。
从公安部改称呼这一举动来看 , 国家已经开始对这个特殊群体不再持歧视的态度 , 甚至开始尊重她们的存在 , 这就是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 , 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
至于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 , 这一改法值得商酌 。 失足妇女是个笼统的叫法 , 犯“打杀抢”等刑事案件的女性也叫失足妇女 , 而“卖淫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 , 则包含于“失足妇女”中 , 因此这一改法似乎不妥 。
窃以为 , 居然这个行业现阶段没有彻底取缔的可能 , 而“卖淫女”就是性交易的从业者 , 似可改称为“性工作者” , 既贴切 , 又没有歧视的成分 , 何乐而不为?
但是 , 不管如何改变叫法 , 实际效果并不好 , 媒体以及民间习惯上还是称作“卖淫女” 。 改口 , 太难了 。
看来 , 要改一个根深蒂固的称谓 , 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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