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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 也是一个非常让人觉得难解 , 尤其是让被害人觉得困惑的问题 。
明明已经犯罪了 , 已经被判处实刑的有期徒刑了 , 反而看守所还不收 , 这是什么原因呢?
看守所拒收的理由因为看守所要收人也是有规定的 。 这就是国务院1990年3月17日发布的《看守所条例》 。 在该条例第10条之中明确规定了有三种情形 , 看守所不予收押:
-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 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看守所拒收后会怎么办?对此法院也非常难受 , 一旦看守所拒收 , 那么就意味着判处的刑罚没有执行 。 如果在这个期间一旦在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 , 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被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后果 。
这尤其体现在教育整顿期间以及之后 , 由于这个问题往严重地说 , 就可能涉及“纸面服刑”了 。
于是法院就会视情形采取两种方式:
第1种是看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 接下来我们详细说明 。
第2种是针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暂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 然后不停地给公安机关下发逮捕和收押手续 , 公安机关也会将嫌犯多次的往看守所送押 , 直指看守所收押或者罪犯死亡 。 或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止 。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简单地说 , 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暂时决定在监外服刑 , 不用进看守所或者监狱 。 当然 , 暂予监外执行是必须符合条件的 , 否则又会成为“纸面服刑”了 。
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之中 。 结合该条的规定 , 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暂予监外执行 , 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生活不能自理 ,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 只有满足上述第2种条件 , 才可以被暂予监外执行 。 如果只是符合第1种或者第3种条件 , 那么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 , 必须收押 。
3.要认定是否符合第1种条件 , 需要经过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鉴定 。 看一下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 而这个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
4.即便病情符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 也需要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 , 没有自伤自残倾向才可以 , 否则也是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 对此 , 一般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调查 。
5.如果在这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 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的规定 , 或者是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 那么这个决定是要被撤销的 , 不能计算刑期 。
6.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是有一年或者一年半的期限 , 在期限满了以后 , 对于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 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
这个期限各省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 如果在这个期限满了以后 , 或者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以后(比如说哺乳期满了 , 或者病好了) , 刑期还没有满的话 , 那么对于剩余的刑期还是需要继续收监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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