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服药后包夜,女子拒绝服务,强行发生关系致其走路困难


案例:男子服药后包夜,女子拒绝服务,强行发生关系致其走路困难




人是目的是主体 , 而不能成为工具或手段 。 如果把自己的身体当作赚钱的工具 , 就失去作为人主体应有的地位 。 男女平等已深入人心 , 无论从社会伦理 , 还是法的角度 , 都给予了妇女极其周到和严格的保护 , 妇女地位被提到空前高度 , 甚至有的男性调侃地说 , 女性性资源得到法的严格保护 , 男性的性资源就不值钱 。 这种说法 , 虽有偏颇 , 一定程度上来说 , 也反映出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严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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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是传统的陋习


卖淫嫖娼是传统的陋习 , 女性往往用自己的身体作为交换 , 来赚取不义之财 , 这样一些女性 , 自己把自己作为工具和手段 , 而自愿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 , 与法的精神相违背 , 于社会道德观相不容 。 卖淫嫖娼虽然没有被刑法所评价 , 受到刑法的规制 , 但是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 卖淫嫖娼行为应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


卖淫嫖娼行为极容易滋生社会问题 ,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 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鲜有发生 , 绝大多数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 , 尤其是因卖淫嫖娼引发的强奸、抢劫、凶杀等恶性刑事案件 , 时有发生 , 给社会治安给带来严重的危害 。 以下给大家讲述的刑法故事 , 就是一起因卖淫嫖娼而引发的强奸案件 。


女子腿发软拒绝服务


刘某 , 四十出头 , 游手好闲 , 不务正业 , 一直没能成家 , 一个人吃饱了全家不饿 , 因此 , 刘某挣得钱几乎全用于吃吃喝喝 , 还有一个爱好就是经常去外面嫖娼 。 2020年8月份的一天 , 刘某通过社交平台约了一位少妇 , 长相不错 , 身材也非常棒 , 一次交易以后 , 觉得非常满意 , 于是便约定以2000块的价格来进行包夜 , 不限制次数 。



刘某心想今天晚上一定不能吃亏 , 于是去药店买了性药 , 在药效的作用之下 , 刘某非常持久 , 精力充沛 。 坐了4次之后 , 女子终于撑不住了 , 说自己浑身无力 , 腿发软 , 已经虚脱了 , 表示自己要睡觉 , 刘某不高兴了 , 既然我花了钱并且约定不限次数 , 你应该配合我 , 并且要服务到我满意为止 , 刘某便强行与女子发生了第5次的关系 , 导致女子走路都十分困难 , 女子特别生气 , 一怒之下选择报警 。


故事背后的法理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 也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 , 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


可见 ,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相当广泛 , 因此 , 男性在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 , 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 一不小心 , 或涉强奸罪 。 但绝不意味着 , 只要妇女不高兴了 , 告男子强奸 , 都成立强奸行为 , 如在卖淫嫖娼行为中 , 妇女出卖自已身体的动机无非是赚钱 , 当交易后 , 由于钱多钱少发生争执 , 妇女告发强奸的案件 , 一般情况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
这也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体现 , 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才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 。 这种情况下 , 两人交易时 , 并没有违背妇女意愿 。



对于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来说 , 虽然从民法角度 , 这样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 但从刑法角度 , 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 , 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放弃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有效 , 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否认强奸罪的成立 。
基于此 , 包夜约定的不限次数的约定无效 , 但是没有采取强制手段 , 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不构成强奸罪 , 如发生几次关系后 , 男子趁妇女睡觉再次发生关系 , 基于约定 , 并没有违反妇女意志 , 不是强奸行为 , 但当妇女明确提出拒绝再次发生性关系 , 男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 , 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 涉嫌强奸罪 。
【案例:男子服药后包夜,女子拒绝服务,强行发生关系致其走路困难】本案中 , 虽然刘某与妇女签订了包夜协议 , 也约定了不限制次数 , 但在妇女力不从心 , 拒绝再次发生关系 , 刘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 涉嫌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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