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地被征收,男子要求搬迁奖励经营损失540万元被驳回( 三 )


一审法院将提前清空房屋补偿款纳入钟某某的补偿范围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 对此予以纠正 。 同理 , 钟某某上诉称应对农业水利设施补偿金、经营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移交奖励进行分配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钟某某所应取得的补偿款具体金额为5170066.09元(2266924.87+6983386+406309.3+683512)×50% 。 由于钟某某应分配的补偿款仅为5170066.09元 , 而某村五社已实际支付6000000元 , 远远超出其应实际支付给钟某某的补偿费金额 。
2022年7月6日 , 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 , 钟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 某村五社的上诉请求一部分成立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部分错误 , 处理不当 , 二审予以改判 , 驳回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这起山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纠纷争议的根源是 , 承包人钟某某与第五经济合作社的合同约定 , 没有将水利设施补偿 , 提前搬迁补偿 , 经营损失等写进承包合同中去 。 客观上讲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经营损失 , 安置费 , 提前搬迁奖励 , 水利设施补偿法律上都行得通 。 问题是山地承包合同将这些补偿约定给了村民小组第五经济合作社 。 征地开始 , 钟某某也没有向村里、征地主管部门主张这些权益 。
山地承包土地用途明确是果树 , 果树是经济作物 , 征收经济林补偿经营损失是法律必选项 。 集体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村里和村民小组这个是没有争议 。 但是经营损失 , 拆迁安置费 , 提前搬迁奖励应该是针对实际经营者 。 但是 , 由于本案中钟某某和村里的《山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项目有青苗补偿金、房屋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除房屋) 。
农业水利设施补偿金、经营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等项目没有约定到承包合同 , 仅仅是笼统写其他补偿一律归村组经济合作社 。 实际上 , 当时也没有办法进行约定 , 具体什么时候征地 , 怎么赔偿不可预测 , 只能说大概地预测几个大项目 。 从承包合同约定来说 , 钟某某要求约定之外的征地补偿款被法院拒绝并不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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