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根据《山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 对于钟某某所种下的果树及建下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房屋、粪池、棚舍等)的补偿费 ,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第十六年至20年内 , 某村五社与钟某某各占50% 。 除钟某某所占上述补偿以外的一切征地补偿款全部归某村五社所有 。
某村经济联社出具的《某中学天河校区征地亩数说明》《证明》显示 , 作为《征收补偿协议》及《协议(一)》签订主体的某村经济联社已确认上述合同约定的征收土地中40.67亩为某村五社用地 , 而该40.67亩土地位于钟某某承包的山地范围 , 全部由钟某某交付 。
涉案场地中的征地面积40.67亩 , 钟某某可获得青苗补偿金2266924.87元、房屋补偿款6983386元、提前清空房屋补偿款5398480元、地上附着物(除房屋)406309.30元、房屋装修费补偿款683512元的50% , 即7869306.09元【(2266924.87元+6983386元+5398480元+406309.30元+683512元)×50%】 。 对于其余征收补偿项目 , 全部应归某村五社所有 。
扣除钟某某、某村五社均确认已支付的6000000元后 , 某村五社应向钟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1869306.09元(7869306.09元-6000000元) 。
法院判决:某村五社向钟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1869306.09元;某村五社向钟某某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利息 。
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钟某某承包范围内被征用的土地面积应为41.73亩 。 根据征收补充协议1.2条规定 , 广州土地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为38456.25平方米(合57.68亩) 。 钟某某应得的青苗补偿金应为2135227.32元 。 按照征收补充协议最终所确定的青苗补偿金额计算 , 钟某某应得的青苗补偿金额应为124068.99元/亩×34.42亩×50%=2135227.32元 。
依照涉案合同约定 , 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业水利设施为钟某某投资建设的附着物 , 其应享有50%的农业水利设施补偿 , 即2015044.32元×50%=1007522.16元 。 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赔偿、搬迁费补偿和临时安置费补偿和移交奖励是针对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生产经营和提前移交而给予的奖励 。 钟某某依法应享有停产停业损失615160.8元 , 搬迁费补偿34175.6元 , 临时安置补助费242931.6元 。
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钟某某与某村经济联社、某村五社各占50%) , 应享有移交奖励(除土地)即(农业水利设施补偿1007522.16+房屋补偿3491693+提前清空房屋补偿2699240+地上附着物203154.65元)×5%=370080.49元 。 事实上经营损失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助费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补偿给实际使用人的 , 移交奖励也是因为钟某某主动配合拆迁才可以获得的 。
某村五社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补偿分配比例认定有误 , 对合同内容仅查明认定部分事实 , 没有就合同约定的“第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内 , 甲方占60%、乙方占40%的约定”进行查明 , 应予以纠正 。 此合同约定的应分配征地补偿款应当按照某村五社占60%、钟某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配 。 一审法院将提前清空房屋补偿款5398480元认定为钟某某有权进行分配的对象错误 。 该项补偿款来源于征收部门广州土地中心对被征收对象某村经济联社的补偿 , 金额为5507500元 , 广州土地中心现已补偿了其中的5398480元 。
被征收土地为某村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 , 实际又被划分给某村五社使用收益 , 该土地是某村五社及社员辈辈赖以生存及发展的根基 , 涉及社员的巨大集体利益 。 土地被征收后 , 经济社及社员服从国家安排 , 积极配合清空并移交土地为国家节省了时间成本 , 并起到示范作用 , 国家对集体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偿亦是对集体及社员服从并配合征用行为的认可 。 即便是钟某某在清空移交层面上亦有配合 , 但该项补偿款是国家补偿给集体的 , 并不是补偿给钟某某的 。
二审法院认为 , 钟某某、某村五社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应按照“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配 。 从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到征地行为发生尚不到21年 , 一审法院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
【承包山地被征收,男子要求搬迁奖励经营损失540万元被驳回】《某中学天河区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向某村五社支付款项的凭证亦能证明某村五社征地面积为40.67亩 。 一审法院认定钟某某的补偿面积为40.67亩并无不当 , 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钟某某所能取得的补偿项目应限于果树、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 , 而其他补偿应归属于某村五社 。 依照某村经济联社提交的《某中学天河区征地补偿方案》 , 所涉补偿项目中仅有青苗补偿金、房屋补偿款、地上附着物(除房屋)、房屋装修补偿款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果树、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的项目 , 而其他项目依照合同约定应归属于某村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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