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一男子去超市买酒,见四周无人,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上海普陀,一男子去超市买酒,见四周无人,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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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一男子去超市买酒,见四周无人,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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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一男子去超市买酒,见四周无人,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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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 , 一男子去超市买酒 , 见四周无人 , 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 还悄悄地装进了旅行包 , 然后 , 若无其事地走出了超市 。 这些酒价值近13万 , 事后 , 超市的员工发现酒被盗 , 立马报了警 。 监控显示 , 男子盗窃的行为还不止一次 。

两箱酒价值13万左右 ,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 据悉 , 嫌疑人罗某由于欠债 , 无能力偿还 , 就想到超市盗窃物品来变卖 , 用以偿还债务 。 第一次进入超市 , 罗某假装挑选酒 , 趁没人注意的时候 , 就用黑色的旅行包 , 把酒装了起来 。 然后 , 他把购物车推到了门口护栏处 。 此时护栏周围也没工作人员看守 , 他便快速地 , 将包放到了护栏外 , 自己从护栏翻了出去 , 将东西拿走 。 这样收银员就没发现异常 , 他就得逞了 。 罗某似乎发现了超市的管理漏洞 , 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 , 去超市盗窃 。

2次盗窃 , 共偷了2箱53度的“燕京八景”茅台 , 价值近13万 。 报警后 , 民警查看了超市的监控 , 确认了罗某的身份 , 随后他便被抓了 。 罗某自述 , 自己在外面借了不少钱 , 由于到期了无法归还 , 所以就想出了盗窃的手段还债 。 这件事 , 还牵扯出另外2人的犯罪行为 。 罗某把盗窃的酒 , 拿到专业收酒的人那里售卖 , 徐某和陈某看到是名贵的酒 , 而且卖出价格便宜 , 就分别以4.8万一箱和5万一箱的价格 , 收了酒 。 不料 , 最终徐某和陈某也因此被抓了 。

目前 , 盗窃的罗某 , 以及收酒的徐某和陈某都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看到这件事 , 有的网友也提出了疑问 , 这盗窃的嫌疑人罗某被抓了 , 是很正常的事 , 但收酒的徐某和陈某怎么也被抓了呢?难道酒类不能回收吗?第一 , 先说说罗某 , 他2次盗窃 , 金额近13万 。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上海普陀,一男子去超市买酒,见四周无人,他便将一些名贵的酒带到一角落处】
一般来讲 , 盗窃公私财物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 , 为“数额巨大”;但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 , 可能会略有区别 ,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来看 , 罗某的盗窃的金额至少也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 , 后果可不轻 。 第二 , 徐某和陈某 , 其实是明知酒来路不明情况的 , 为了贪图便宜 , 在把酒给回收了 。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徐某和陈某知道来路不正 , 还依然收购 , 无非就是想赚钱差价 , 从中获利 , 但根据上述法条可知 , 明知是赃物还收购 , 也属于犯罪行为 , 因此才导致3人都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那么 , 如果这件事 , 徐某和陈某不知道罗某盗窃的事实 , 而收了酒 , 又有责任吗?其实 , 没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以及相关的凭证 , 就算回收的是真酒 , 也属于违法行为 , 市面上的回收烟酒的店铺 , 都是不合法的 , 因为相关部门并没有烟酒回收这项注册业务 。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 , 销售酒类必须有酒类商品零售(或批发)许可证 , 只能从正规渠道进货 , 并建立酒类溯源制度 , 不得私自从居民手中收购售卖 。


也就是说 , 回收酒的行为 , 本身就是违法的 。 并且店铺销售酒类 , 还要得到品牌的授权 , 才可以卖 , 否则也是不合法的 。

现实中 , 有的人喜欢收藏酒类 , 这是个人爱好 , 倒没有什么不妥 。 但是 , 一旦以回收的目的倒卖酒 , 那就是不合法的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抱着侥幸的心理收酒赚差价 , 也是不可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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