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
王大爷早年丧偶 , 两个儿子也外出打工 , 遂独自一人在老家居住 。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 , 王大爷经常会外出拾荒变卖 , 帮补家用 。
事发当天 , 王大爷在拾荒过程中发现 , 一户村民家中正在翻建房屋 。 王大爷绕了一圈后 , 发现正在拆除的旧墙身下面有一段水管 , 估计是没用的 , 于是打算把它挖出来 , 拿去卖 。
由于墙身实在太重 , 王大爷拽不动后 , 又徒手去挖 。 可不曾想 , 王大爷挖墙角时造成了墙身松动 , 墙身瞬间轰塌下来 , 将王大爷埋在地下 。 由于地上本身就有积水 。 最终王大爷被鉴定为溺水身亡 。
事发后 , 王大爷两个儿子迅速赶回老家 , 帮父亲料理后事 。 事毕两个儿子 , 请来律师 , 一纸诉状 , 将房屋的主人李先生 , 告上法庭 , 主张索赔68万元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王大爷的儿子王先生负有举证义务 , 即其一方需拿出证据来证明房屋主人对王大爷的死 , 具有过错责任 。 如若不能证明 , 那么就会因举证不利 , 而败诉 。
在法庭上 , 王先生拿出派出所的调查报告 , 举证称 , 李先生在施工时 ,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蔽 , 具有过错责任 ,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李先生觉得自己特别冤枉 , 于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其一、我家翻建的原因是地基较低于邻居 , 所以一旦下雨就会因落差导致积水 。 且动工之前已经拿到所有手续 , 并在现场竖有安全警示牌 。
其二、事发当天大雨滂沱 , 处于停工状态 。 也正因为下雨 , 才会导致地基底下有积水 。 而王大爷作为一个成年人 , 其应当知道其在积水中徒手去挖墙角的危险性 , 因此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 , 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18条规定 ,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且需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 , 其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 , 其在竖有安全警示牌的施工现场 , 且在有积水的地基上 , 徒手去挖墙角导致意外的发生 , 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而作为施工方的李先生 , 未按照规范对施工现场 , 进行围蔽 ,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
据此 , 法院酌情判定王大爷承认75%的责任 , 而李先生则应承担25%的责任 , 即赔偿王大爷儿子经济损失约17万元 。
有网友认为 , 在农村翻建自住房 , 要全封闭施工不现实 , 因为道路宽度有限 , 一旦围蔽 , 那就会影响其他村民通行 , 因此李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
也有网友认为 , 王大爷在私人地方 , 不问自取他人财物 , 完全可以认定为“盗窃” , 故属于“自甘风险” 。
同时还有网友觉得李先生挺冤的 , 好不容易才凑够钱起房子 , 结果才打地基 , 就先赔17万 , 这房子还能建得下去么?
对此 , 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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