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一审死刑!


大快人心,一审死刑!


文章图片


大快人心,一审死刑!


大快人心 , 一审死刑!
7月7日上午10时许 , 云南西双版纳 , “南京大学生被害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 进行公开审判 , 被害人李某的24岁前男友洪某因犯故意杀人、盗窃罪被数罪并罚 , 判处死刑;21岁男子张某、20岁曹某 , 因故意杀人罪 , 分别被判处死缓;祁某因犯盗窃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那么三人为何会对李某下毒手呢?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 , 男子洪某因时年21岁的南京大学生李某提出分手 , 心生怨恨 , 遂产生了杀害女友的想法 。 同年7月月9日 , 洪某将李某诱骗至云南勐海县 。 随后指使两名来自江苏的男子张某、曹某也动身前往云南勐海 , 并将李某骗至某公园内将其残忍杀害后埋尸 。

作案后 , 洪某还若无其事地陪同李某的父亲 , 到公安机关报案 , 寻找已经失联的李某 。 事后为了扰乱办案民警的侦查方向 , 洪某又谎称是李某拿了其几万元并与其发生争执后 , 独自离开的 。

但是 , 再狡猾的狐狸 , 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 。 很快 , 办案民警就将洪某的谎言全部揭穿 。 并将身在南京的洪某、张某、曹某全部抓获归案 。



在案件侦办过程 , 警方还发现洪某于2019年5月时 , 指使祁某在某度假区盗窃一台价值18000元的单目夜视仪 。

2020年9月 , 当地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批准逮捕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曹某、张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祁某 。

2022年1月28日 , 本案在云南西双版纳一审开庭审理 , 但洪某当庭拒绝认罪 。 7月7日上午10时许 , 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大快人心,一审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 , 在一审宣判前 , 洪某的父亲曾致电被害人李某的父亲 , 表达了歉意 , 并表示愿意支付高额赔偿金获得谅解 , 但被明确拒绝 。 对此 , 李某主动将民事诉讼15万元赔偿金降为10万元 , 并请求法院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 。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第18条规定 ,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 必要时 , 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也就是说 , 虽然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为江苏人 , 且盗窃案是发生在南京的 。 但由于杀人案案发地是在云南西双版纳 , 且最初受理本案的是云南 , 因此本案应当由云南的公、检、法的司法机关负责本案 。

2、刑法第264条规定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千-3万数额较大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具体到本案中 , 洪某指使祁某实施盗窃价值18000元的单目夜视仪 , 构成盗窃罪 , 由于二人系共同犯罪 , 因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
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3、刑法第232条规定 ,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 , 二入以上共同预谋或实施犯罪行为 , 视为共同犯罪 , 各行为人需根据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 ,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换而言之 , 由于洪某与曹某、张某在南京合谋后 , 前往云南实施杀害了李某的行为 , 因此三人系共同犯罪 , 故需为此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 鉴于洪某是本案的发起人 , 其主观恶意较大于曹某、张某 , 因此法院对洪某从重处罚 , 故作出判处其死刑;判处曹某、张某死缓的决定 。

意思就是说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洪某主观恶意极深 , 且其罪行已经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 , 因此必须适用死刑 。

4、《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 ,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 , 可在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算起十日内 ,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 被判处死刑、死缓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 , 二审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即便被判处死刑、死缓的被告人没有上诉 , 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 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