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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有句话叫“仓廪实而知礼节” , 还有句话叫“饱暖思淫欲” 。 有的人 , 生活富足之后 , 更懂得加强自身的修养 , 而有的人在富足之后便开始追求刺激 , 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 , 而从事违法的行为 。 比如 , 下面这个案例中的王某 。
张三30多岁 , 为某互联网公司的高管 , 互联网公司可是当今时代的香饽饽 , 又是高管的职位 , 张三可以说是年轻有为 。 但是 , 虽然张三表面是个青年才俊 , 但是私生活很混乱 。 某次 , 王某的朋友向其介绍了一位女子翠花 , 两人聊的很开心 , 在十一假期的时候 , 张三还约朱某到三亚游玩 , 当然是有条件的 , 吃住行费用由张三负责 , 并约定以3000元每晚的价格提供性服务 。
但是 , 当两人相约到达三亚的酒店的时候 , 朱某却临时加价2000 , 由原来的每晚3000 , 加价到每晚5000 。 张三假装答应 , 但是表示事后一起付款 , 翠花见张三出手阔绰 , 肯定不会赖账 , 愉快地答应了 。 两人在三亚住了7天 , 张三给翠花出具了一份借条:今借到翠花现金3.5万元 。 但是张三只给了翠花2.1万元 。 翠花急了 , 直接拿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4万元 。
首先 , 第一个问题 , 翠花所持的“借条”有无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翠花所持有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款 , 但是实际上是“嫖资” , 而对于“嫖资”是属于违法所得 , 依法应予以没收 。 所以 , 翠花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 , 即使翠花起诉的时候隐瞒了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 , 法院基于形式审查 , 而进行了立案 , 如果在法庭的审理中 , 发现了张三和翠花的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 自然翠花所谓的索要“欠款”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
第二个问题:张三和翠花的行为如何定性?
“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张三和翠花约定了价格并发生了性行为 , 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 , 即使事后拒付上涨的嫖资 , 但是依然不影响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认定 。
第三个问题:张三的朋友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者主要是为卖淫女服务 , 多为卖淫女的朋友、同伙 , 甚至还可能是卖淫女的老公或者男朋友 , 并且主要以获利为目的 。 而介绍嫖娼者 , 主要为嫖客服务 , 多为嫖客的朋友、同学、同事等 , 并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 。 所以认定张三的朋友是否构成介绍卖淫 , 关键看张三的朋友到底是站的哪一边 。
【卖淫女临时涨价男子拒付嫖资,女子持借条起诉索要嫖资,如何评价】有句话叫“君子有财取之有道” , 想要取得生活的面包 , 就需要靠自己的勤劳努力 , 去争取 , 而不是好逸恶劳 , 想通过“赚快钱”的形式从事违法行为 , 那么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 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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