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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论语·为政》中有:“见义不为;无勇也 。 ”如果大家看到不道德的事情 , 却选择隔岸观火 , 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变得冷漠 。 因此 , 我国法律也在最大范围内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 正如十年前广东省发生的一起见义勇为事件:
【男子见义勇为撞倒老人,老人索赔2万后又要3万,劫匪家属索赔30万】2011年5月18日 , 广东省湛江市的凌先生开着车在道路上行驶 , 车后座上坐着他的妻子和儿子 。 然而 , 就在他过马路的时候 , 忽然看到两个劫匪骑着摩托车正在抢一名摩托车车主的金首饰 。 两方僵持不下 , 被抢的车主大声呼救:“抢劫啊!快抓劫匪!”
一身正气的凌先生哪能容忍劫匪在他眼前猖狂?他马上驾车追赶劫匪 , 而劫匪也放弃犯案 , 赶紧逃跑 。 就在凌先生即将追上的时候 , 他准备变道超车 , 却在变道的时候突然发现前面道路迎面驶来一辆小轿车 。 如此紧急时刻 , 他只好强行变回原来的车道 , 与一条水平线上行驶的歹徒撞在一起 。
当撞翻了歹徒之后 , 驾车的歹徒倒地不起 , 而坐在后座上的歹徒立马逃跑了 。 凌先生的汽车由于不受控制 , 直接撞在绿化带上 , 随后向前滑行的过程中又撞击了一辆停在路边的面包车 , 并碰到正在路边行走的60多岁的一位老人 , 使他的手指骨折 。
这件事被曝光以后 , 媒体纷纷称赞凌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公安局为了嘉奖他 , 一共凑了5万元奖金发放给他 。 正当这一切褒奖来临时 , 与之共同到来的却是无穷无尽的困扰 。 那名倒地不起的歹徒 , 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 , 其家属找上门来 , 要求凌先生赔偿3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面包车遭到撞击以后几乎已经报废 , 车主苦不堪言 , 找到凌先生的家要求赔偿2万元的损失;那位手指骨折的老人家属也不甘落后 , 在已经索要过2万元医疗费的前提下又上门讨要3万余元的损失费 。
然而 , 凌先生只是做小本买卖的人 , 并没有这么多钱 。 况且此前他拿到的5万元奖金 , 已经全都用来修自己的车辆 。 事发时 , 因为他怀孕的老婆和年幼的儿子都坐在车里 , 也遭到了撞击 , 花去不少医疗费 。 他只能尽其所能 , 先赔偿了面包车车主和老人家属 , 至于歹徒的家属 , 他们提出的30万元赔偿实在太多 , 凌先生拿不出来 , 这件事就一直僵持着无法解决 。
(以下观点属于个人推断 , 无任何法律效力;事发时适用《侵权责任法》)
那么 , 这些赔偿需要凌先生出吗?此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我们从凌先生见义勇为开始说起 , 他看到劫匪骑着摩托车正在抢另一名摩托车车主脖子上戴的金首饰 , 实际上他撞见的是抢夺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抢夺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注意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 , 两者对受害者人身损伤的程度不同 , 抢劫罪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威胁更大 , 抢夺罪则更偏向于经济类犯罪 。
不过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节 , 那就是两人长期僵持不下 , 抢夺犯无法抢走金项链之后 , 犯意没有消失 , 直接上手抢夺 。 在外人看来 , 其实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会造成较大的伤害 。 因为两辆摩托车此时一直在行进中没有停止 , 受害人后座上还坐着老婆孩子 。 稍有不慎 , 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
因此 , 凌先生的行为 , 可以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来解释 。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既然是正当防卫 , 那么他的追击行为导致劫匪死亡 , 不需要为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负刑事责任 。 但是民事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 不承担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凌先生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过当 , 所以他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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