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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县 , 51岁男子陈某母亲不幸离世 , 送走了母亲后 , 悲痛之余 , 要宴请忙前忙后帮忙的村民和亲属 , 由于家中房子太破 , 于是征得村干部的同意 , 在村部操场上置办了丧事酒席 , 可是这一举动引起了同村村民姜某的不满 , 于是向村委反映了此事 。
几天后的一天中午 , 陈某看到姜某和村民在路边晒太阳 , 于是走过去和他们说话 , 由此和陈某发生了争执 , 争执中陈某扇了姜某一耳光 , 又朝对方头部打了一拳 , 姜某被殴打导致5颗牙齿脱落 , 致轻伤一级 。
事发后 , 陈某赔偿了姜某6万余元取得了姜某的谅解 , 最终检察院在综合了自首、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 , 对陈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
本身来讲 , 丧母之痛犹在 , 在宴请亲友后又遭到了姜某的举报 , 心情必然会非常郁闷 , 由此将怒气转到姜某身上 , 最终导致了悲剧 。
从陈某的击打力度来看 , 用力是非常大的 , 一拳导致了对方5颗牙齿脱落 , 从而认定了轻伤一级 , 实际上再往上一级 , 就是重伤二级了 。
由于殴打他人 , 导致了轻伤的后果 , 实际上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因此 , 陈某的行为 , 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
但是最终检察院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 实际上 , 这是属于罪轻不起诉 , 而不是无罪不起诉 , 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来看 , 由于没有被法院判决 , 都意味着是无罪的 , 但是在原因层面 , 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 只不过因为法律的从宽情节被不起诉了 。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
因为《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可以减少60%以下 , 加上殴打对方的原因以及综合母亲去世的因素的考量 , 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 当然 , 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陈某不起诉也要考虑陈某的平时一贯作风 , 不起诉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等来判断 。
希望陈某能够吸取教训 , 以后不要再触犯法律了 。
【借村部操场为母亲办丧事,遭同村村民举报,男子将其打成轻伤一级】各位对此事有何看法?请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 并动动小手点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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