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女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到工友家聚会,不小心摔倒在汤锅边


广东韶关,女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到工友家聚会,不小心摔倒在汤锅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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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女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到工友家聚会,不小心摔倒在汤锅边


广东韶关 , 女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到工友家聚会 , 工友在厨房炒完自己负责的菜后 , 从厨房出来 , 将一锅煮好的热汤端到饭厅 , 并叫女子炒最后一个菜 , 女子去厨房炒菜时将幼童放到客厅 , 由其自行玩耍 , 没有叫其他人帮忙照顾一下 。


当时屋内还有好几个工友在 , 有的在屋外打电话 , 有的在客厅坐着看手机 , 有的在厕所 , 有的进房间搬椅子了……而主人家在整理饭桌 , 没有人照看幼童 。

就在主人家将热汤放在饭桌旁边 , 去整理饭桌时 , 突然听到响声 , 扭头看到幼童摔倒在汤锅边 , 汤锅锅盖被打翻 , 幼童的左手臂插进汤锅内 。 主人家立刻将幼童拉起 , 大家一起对幼童给予自来水冲洗降温 , 随后将幼童送至医院就诊 , 医生诊断幼童双上肢、左面部开水烫伤10%深II 。 女子认为主人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 , 应负主要责任 , 遂诉法院 , 要求聚会主人家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 , 首先 , 幼童的母亲在去炒菜时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留在客厅 , 没有将其交给他人照看 , 导致幼童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受伤 , 女子未尽到监护责任 , 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广东韶关,女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到工友家聚会,不小心摔倒在汤锅边】其次 , 聚会主人家将热汤从厨房端到饭厅时 , 明知此时家里有小孩 , 却未将热汤放在安全的地方 , 而是放在饭桌旁的地上 , 制造了安全隐患 , 却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是导致幼童受伤的次要原因 , 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 主人家应当对幼童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法院判定因本次事故的损失为:1.医疗费 , 112438.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 2900元;3.护理费 , 150元/天×29天=4350元;4.交通费 , 1230元;述费用共计120918元(取整) , 主人家应承担30%×120918元=36275元的赔偿责任 。 女子不服 , 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主人家系本次同事聚会的召集人、组织者 , 主人家将一锅滚烫的汤水端出来并放在地上 , 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 其应当预见到该危险的存在 , 且其对于该危险是有掌控能力故其对该危险存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或应当告知并提醒其他在场的成年人注意并保护好未成年小孩 , 防止烫伤 。

但主人家既未提前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消除危险也未告知参加聚会人员注意防范其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 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 , 幼童的监护人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 二审改判幼童的损失为120918元 , 主人家应承担70% , 即120918元×70%=84642.6元 。 #韶关身边事# #广东#几年前我也很喜欢叫同事到我家聚餐 , 感觉便宜实惠又有气氛 , 不过后来几个同事有了小孩 , 每次小孩子过来都把客厅房间搞的乱七八糟的 , 聚会的时候得照顾小孩子的情绪 , 聚会结束后我不止要收拾厨房 , 还得打扫客厅房间 , 真是太累了……两次之后再也没有在家里聚会的意思了 , 都是外头吃了算 。 聚会这事 , 你们是愿意在家里吃还是外面吃 ,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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